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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雪于2013年9月25日加入北京万斯公司,担任销售人员。
2019年2月1日,未经公司批准,宋晓雪加盖公司公章。监控录像显示,宋某进入房间,在抽屉里发现了印章,然后从外套口袋里拿出了材料。视频中,宋婷背对着监控摄像头,给海豹封印。目前尚不清楚宋某在什么材料上盖了公章,也无法确认盖了多少。
2019年2月12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中指出:
“宋晓雪女士:鉴于您在公司任职期间,于2019年2月1日,未经公司允许司盖行为加盖公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触犯法律,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现我公司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您出具来自团队的决定。请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9年2月15日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同时,公司保留追究您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一般介绍信、身份证明须经部门领导及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盖章备查;销售部门的合同和资质必须由销售部门内部人员盖章,一般业务人员无权使用公章;8、所有盖章人员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字,签字内容包括:时间、用途、姓名、公章名称等。”
《员工手册管理系统(补充版)》,附件签字页有宋晓雪签字。本制度第9章第2条第4款规定:“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通知解雇(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享受经济补偿)(1)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务、财产安全的。(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5)违法或严重违法的。”
2019年2月18日,宋晓雪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4元。
2019年5月22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因宋晓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其支付人民币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拒绝接受诉讼。
一审判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是公司单方面生产的,视频无法证明宋晓雪在什么材料上加盖公章,公司开除违法
在一审中,宋晓雪提供了以下证据来证明她的主张:
1. 授权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这证明了宋晓雪盖过章的文件是她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宋晓雪与梁某的聊天记录为2019年2月1日下午13点18分。内容显示,宋晓雪分别向梁某发送了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身份证照片。梁备忘录:“收到了。以此证明宋晓雪是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和印章。
该公司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宋晓雪窃取的文件是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对于证据2,该公司声称宋晓雪偷取公章被发现,梁某对其进行审问,他谎称委托书上附的身份证没有盖章,并发给梁某两份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法院认为,根据视频和宋晓雪的陈述,宋晓雪没有在材料上注册自己的印章。公司以宋晓雪私自加盖公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宋晓雪的劳动合同。至于撤销是否合法,法院认为:
一是公司单方面提供了公司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系统,公司提供的证人是公司的员工,他们公司是有兴趣的,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管理系统(补充)中所列的所有公司的规定中也不包括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目前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章使用管理系统》的真实存在,并已通知宋晓雪,因此公司认为宋晓雪的盖章行为违反了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系统”,被法院驳回。
第二,从公司提供的视频中,只能看到宋晓雪在一张纸上盖章,但不能证明她盖章的是什么材料,也不能证明盖章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危及公司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晓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解除与宋晓雪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因此,公司应支付宋晓雪154元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申诉:公章是公司权利义务的象征,宋晓雪私章,公司依法开除
公司不服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宋晓雪未经公司同意,亲自制作的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公章是公司权利义务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宋晓雪无法证明其私印行为合法合规,也无法证明其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已将宋晓雪除名,理由充分,程序合法,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证实,该员工私章的行为与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不符。
二审判决:宋晓雪未经批准加盖公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被公司依法开除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作出如下分析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上规定是对职工的基本要求。即使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印章管理,审批程序严格。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单位印章。因此,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单位印章,这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向宋晓雪公示了《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存在漏洞,但公章是法人的标志,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作为一名劳动十几年的劳动者,宋晓雪应该知道并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从事实来看,宋晓雪在2019年2月1日未经批准未加盖公章,未办理公章使用登记,未如实告知公章所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来房间的真实目的。因此,宋晓雪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四、虽然宋晓雪声称自己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但宋晓雪与上级梁主管的聊天是在加盖公章之后发生的,聊天内容无法证实宋晓雪的上述行为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宋某真的在她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盖了公章。因此,宋晓雪应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良后果,法院不受理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主张。
五、宋晓雪还声称其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对此,法院认为,劳动者未经批准加盖公章,无法确定加盖公章的材料的情况下,该行为的认定性质不应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依据。因此,宋晓雪擅自加盖公章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
综合以上分析,宋晓雪擅自加盖公章,无正当理由,其行为属于擅自加盖公章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以宋晓雪盗用公章私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合法终止行为违法的,公司不需要支付宋晓雪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在这方面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申请再审:二审判决有误,本人加盖公章被领导告知
宋晓雪申请再审,称该案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认定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的证明不能违法。我提交了和我的直接领导的聊天截图,上面写着我已经盖了身份证,领导明确回复“收到”,证明领导知道这件事,怎么说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准呢。公司对销售人员使用公章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和管理制度,这在公司属于正常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明确表示没有对工作人员和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并公示了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没有严重违纪,二审认定有问题。
大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宋某盖公章的行为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公司的解雇是合法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使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单位印章。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劳动者不得使用本单位印章,这是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019年2月1日,宋晓雪未经批准未加盖公章,未办理公章使用登记。宋晓雪主张因工作职责而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但与宋晓雪相关主管梁某聊天后发生盖章行为,聊天内容无法确认宋晓雪因工作职责加盖公章的行为,没有证据可以表明宋晓雪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劳动者未经批准不得加盖公章确定加盖公章材料的,行为的性质不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条件。宋晓雪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加盖公章,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使用公章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019年2月12日,公司以宋晓雪盗用公章私章为由,终止与宋晓雪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合法的终止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向宋晓雪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对证据的确认和处理没有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高院裁定:驳回宋晓雪再审申请。
情况下没有。:(2020)沈景敏3874(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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