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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公司注册案例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0 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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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安徽省工商系统发布20起十佳打假典型案件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维护消费者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临近之际,安徽省工商局发布了20起十佳打假典型案例。1.芜湖市工商局查处了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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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系统发布20起十佳打假典型案件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维护消费者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临近之际,安徽省工商局发布了20起十佳打假典型案例。

1. 芜湖市工商局查处了安徽惠福酒业生产、销售假冒青花瓷酒的案件

8日,芜湖市工商局12315 206中心接到举报,称安徽汇福酒业有限公司有人在九江区生产假冒“青花瓷”白酒,并将成品存放。市议会立即设立了“6?8 "专案组,去调查。

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安徽汇福酒业有限公司制假现场查获假冒“青花瓷”白酒大包装盒4200个(1×6)、酒瓶 万个、瓶盖3万个,在九江区瑞德物流园成品仓库查获假冒“青花瓷”白酒共12270瓶2045箱,查获货值约300万元。经北京青花瓷酒业有限公司防伪人员鉴定,查获的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现场查获的相关单据显示,已生产销售的青花瓷白酒达5000余箱。

因案件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芜湖市工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淮北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网艺网印服务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一案

208年9月9日,淮北市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象山区丝网印刷服务部门发现大量电热水壶侵犯商标注册权的举报,立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8日3日从经销商黄继光处收到一批电水壶(有的带有“秋歌”商标,有的没有任何商标),并要求当事人按照其提供的“美人”商标样式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粘贴在电水壶表面。收到货物(1504电水壶)后,乙方应每个商标的加工价为元,成本为元。

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当事人第一款第(4)项,构成伪造,使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授权,根据《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淮北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了已被侵权人独家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1504套电水壶),行政处罚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苏州市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3月24日,苏州市路桥市场监管机构从湖北蓝盾星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工人维权举报称。苏州市上河防水工程项目部在城市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粘聚改性沥青防水材料”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蓝盾”。区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防水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共发现现场使用的419卷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材料。经商标权利人认定,现场使用的419卷防水材料侵犯了公司“蓝盾”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甲方)苏州上合成工程项目部与湖北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于202年20日签订防水工程合同。施工区域为苏州市上河市西北区55号,乙方使用的防水材料指定为“蓝盾”品牌。项目完成后,甲方暂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90万元,由此乙方构成销售事实。共采购防水卷材429卷,已使用10卷。该批防水卷材采购价格为190元/卷,无采购凭证,违规经营金额81510元。

湖北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品牌419卷防水卷材,并处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

4. 铜陵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恒埠雅福石化加油站销售成品油不合格事件

204日8日,铜陵市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中阳县恒步亚福石化加油站加油后汽车出现严重问题。该局随后委托国家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对库存成品油的当事人进行抽查检查,检查后发现产品不合格,遂立案查处。

据调查,该名男子购买了6491升乙醇汽油(E10)(ⅳ)。204年7月7日,93号车用97,1232升乙醇汽油(E10)ⅳ,0号车用2347升柴油(ⅳ)。委托、国家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对党的存货进行了盘点。97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93号车用乙醇汽油(E10)(ⅳ)、0车用柴油(ⅳ)等成品油,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到案件结束时,当事人出售不合格成品油价值合计人民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阳县市场监督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成品油,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5. 池州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照灯具案

205日,池州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池州大悦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萌芽LED台灯”的投诉举报函。5月24日,池州局执法人员在池州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三楼灯具专卖店查获标有江西中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标志的货架进行销售。“中光”孟兔子LED台灯3个,“中光”金玉LED台灯7个。该局立即展开案件调查。

经调查,公司无法提供强制认证(CCC)证书的台灯,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规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贵公司池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检举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6. 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南县诺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3年9月9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调入阜阳市工商局办公,对阜南县诺威卡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在办公室用电脑登录天猫“诺威卡姆旗舰店”。调查发现,党的店铺网站上含有“发情三日,产量高,孩子多”、“诺唯康是兽药行业宠物用品品类下销量第一”等宣传内容。

经调查,上述网站宣传内容均为当事人自行策划设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同一行为违反了同一法律不同规定的规定,决定选择处罚较重的虚假广告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立案前主动删除虚假宣传内容,积极赔偿消费者,违法经营时间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20万元。

7. 合肥市工商局查处了刘东飞销售假冒耐克鞋服一案

2012年22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报告,进入淮河中路刘东飞一行的营业场所。79巡查时,当场查获假冒“NIKE”鞋90双,“NIKE”服装57件。

经调查,该当事人于2012年19日以50元/双的价格购买了100双假“NIKE”鞋,以60元/双的价格购买了60件假“NIKE”服装。当事人不能证明所涉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60条,合肥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NIKE”鞋90双、“NIKE”服装57件,并处以行政处罚1万元。

8. 宣城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吴福福伪造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204年,宣市泾县市场监管机构在开展特种装饰材料市场检查时,发现泾县泾河镇老茶厂双坑内因更换营业执照而大量使用,并擅自擅自在安徽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联盛涂料有限公司等不存在。生产加工名义上的建筑涂料胶水、乳胶漆等产品。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涉嫌违法行为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于207年30日营业执照到期后,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在生产“联盛”外墙腻子粉、“无限好”外墙防水腻子粉标示安徽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时,在“联盛901无醛胶”塑料桶标示安徽联盛涂料有限公司。至案件发生之日,其无法提供上述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系统查询,未发现安徽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联盛涂料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是当事人擅自伪造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或者利用伪造企业名称对商品质量作出虚假、误导性陈述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宣城泾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4万元的行政处罚。

9. 蚌埠市工商质监局调查了夏一鸣销售不合格手机一案

蚌埠市工商局质监局周三对夏建统的金立手机进行了抽查。2月26日,国家通用电子零部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现,该手机app未经用户同意,在未提供用户明示信息的情况下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该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2月19日向安徽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20部金立GN9007手机,计划以每台1489元的价格出售。截至事件结束,当事人已售出11部金立GN9007手机,店内仍有7部未售出,价值29780元,违法所得5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不合格金立GN9007手机9部,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14890元。

10. 滁州市工商局对李本顺涉嫌销售侵权化妆品进行查处

20726年,滁州市工商局接到上海韩书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的投诉,反映创达义乌商城销售的“韩书”图案、文字等侵权商品或包装装潢,涉嫌侵犯韩书注册商标。

经调查,执法人员在党李的门店查获了涉嫌假冒韩捆系列护肤品68瓶、欧莱雅系列护肤品162瓶、普莱雅系列护肤品39瓶。上述商品经当事人各自认定为侵权商品后,不得再提起供方依法签字盖章的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上不得有供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合同或相应的合法购货发票。侵权商品非法销售金额为5605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滁州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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