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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司公章变更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17 16:44:41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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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律咨询网(打赢纠纷):曹强:北京商事纠纷、北京合同纠纷、北京债务纠纷著名判决要件:被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应当履行股东义务,协助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非法控制公司,被撤职后拒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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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网(打赢纠纷):

曹强:北京商事纠纷、北京合同纠纷、北京债务纠纷著名

判决要件:被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应当履行股东义务,协助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非法控制公司,被撤职后拒不交付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妨碍公司正常经营,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一、2006年3月至2007年10月,高鑫担任西岛公司执行董事。

22007年10月9日,西岛公司股东张永宝、杨兴文与股东高鑫发生纠纷。张永宝和杨兴文拿走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32007年10月16日,西岛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解除高鑫执行董事职务,并决定任命张永保为西岛公司执行董事。

四、高鑫反对,向一审法院上诉,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驳回了高鑫的诉讼请求。高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五、因高鑫拒绝交出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簿等公司财产。2007年12月24日,西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高鑫损害公司利益,一审法院责令高鑫交付证书。高晓松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六、202年8月8日,西岛公司再次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鑫赔偿损失,称高鑫“任职期间偷税漏税,致使公司受到处罚,被解职后非法控制公司,致使公司无法缴纳税款和罚款,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高鑫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决高鑫赔偿损失30人。

高鑫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高鑫承担二级责任的判决。

裁判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材料。营业执照遗失补发的,应登报公告补发,但申请表须加盖公司公章。高鑫被免去执行董事职务后,仍非法控制公司,拒绝交付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对公司纳税造成一定障碍。此外,西岛与其执行董事之间多次被驱逐,执行董事任命张永保公司执照的股东会解决纠纷,并将纠纷继续诉诸诉讼,向西岛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直到三家股东替换公司进行对复福德的税务处罚自愿,因此,应承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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