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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资格和融资租赁出租人免税的条件和条件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0-10-28 09: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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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5.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直属税务分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手续。以上是关于“融资租赁出租方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及条件”的相关介绍,如果有需要办理相关的业务,欢迎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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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租赁商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4〕219号),第一条(一))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签订第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 《深圳市金融租赁商品退税政策》(深水税发〔2014〕219号)第一条(一)规定: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签订第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处申请出口退税(免税)资格,并提供以下材料(仅用于海上工程结构融资)。对于租赁,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声明登记证):1.加盖“外国人经营者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的盖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货人和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海关登记证;3.银行开户许可证;4.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资格证书;5.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效力中文版);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以向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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