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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金融机构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通知》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0-10-27 09:53:20

  • 点击数

    0

内容摘要:2020年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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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原标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免征金融机构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通知》

2020年9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通知》和金融机构微型企业”,详细信息如下;

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独计划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直辖市的税务局分别由国家计划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负责:

为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现将免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通过向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将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法之一:

(一)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其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的150%(包括金额)中国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一,免征增值税;单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比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高150%,将受到以下限制:按照现行政策加税。

<二)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0%。同期(含金额)计算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额部分按照现行政策加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会计年度选择以上两种方法之一作为该年度的免税适用方法。选择后,会计年度将无法更改。

二、本通知中提到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于上一年度通过监管机构“两级加两制”评估的机构。年份(通过2020年评估的机构名单是上半年,以“两次加两管制”为目标),以及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总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的同比增长率不低于同比增长率。各项贷款,户口余额不少于去年同期。合理控制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综合贷款成本(包括利率和与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费)。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中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企业和微企业(共新民联[2011] 300号)。 。其中,总资产和从业人员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由发放贷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如果少于12个自然月,则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公司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公司存在的实际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信贷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该数)以下的小企业,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没有信贷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金)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保留相关的免税证明材料以备将来参考,分别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并根据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表;如果没有单独的会计核算,则没有增值税豁免。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旦发现虚假举报或欺诈性地获得了该税收优惠,他们将停止享受本通知的相关增值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继续跟踪贷款投资的方向,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用途与申请人相同。

六、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免税政策实施情况的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财税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信贷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收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实施的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小微金融免税政策进行专项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将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收部门)。

财政部各地区财政监督处办公室应当组织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单户信贷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数量),或者没有授信额度的,合同金额单户贷款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余额低于100万元的,可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管理总局通知》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财税[2017] 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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