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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必须执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0-10-26 17: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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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深圳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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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并支持大量个体工商户在加快工作恢复的同时预防和控制XXXX疫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和增值的公告》《税收政策公告》(2020年第1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2020年第13号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应税销售收入,征收3%的税率,增值税征收红色合格率为1%;对于预收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税率预付增值税降低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和经营以及其他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公告),明确了小规模增值税对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部分调整。为了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工作的主要变化,梳理新政策实施后的3%减1%的填报收益要点。案例分析的形式来处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深圳的一家企业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主要业务是商品销售,选择四分之一作为纳税期限。自2020年1月起销售一批货物,自发增值税普通票价税共计20.600,000元;自2月份起产生了一批退货,自行开具的红色增值税普通票价税总计46.350,000元;在3月份售出的一批商品中,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票价税总计60.600,000元。

分析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收集率。销售税收入按增值税税率的1%减少。” 5号公告第1条,第4条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在2020年2月底前发生。如果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则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率为3%;该税收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如果以1%的减免税率征收增值税,则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征收税率”;

“小型增值税纳税人获得应税销售收入,并将在2020年2月底之前产生应纳税额。增值税发票已按3%的比例开具,并且必须提供销售折扣,中止或退款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应按3%的比率开具。”该公司2020年1月的收入应按3%的税率缴纳税,并选择3%的税率来开具相应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销售退货发生在2月份,并且选择了3%的征费率来发行相应的红色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可以在三月份获得。增值税税率为1%的降低税率,可以选择1%的征税率来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第5号公告的第2条和第3条,“如果增值税的税率降低1%,则应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 1%)”,“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应列中填写减征1%的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应付增值税的相应减少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减税额”和“增值税减免声明详细信息”中在表“减税项目的相应列”中,该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的销售额= 206000÷(1 + 3%)-463500÷(1 + 3%)+ 606000÷(1 + 1%)= 350000(元),本期扣除额= 606000÷(1 + 1%)×2%= 12000(元)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的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为增值税,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00,000元(1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在2020年第一季度的免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且不符合资格。微型和微型企业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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