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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0-10-26 11:41:52

  • 点击数

    0

内容摘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以上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相关介绍,如果有需要办理相关的业务,欢迎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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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于2020年1月1日颁布。它将于今天生效。

这是一条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预扣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规范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处理所有人员的扣缴申报。

声明全部扣缴全部雇员,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税款后的下个月的第十五天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已支付个人的相关信息,已付收入,扣除项目和金额,预扣税额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材料。

第三条每月或每次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的第15日内支付给国库,并将“个人代扣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该税款。权限。

第四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额扣除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一)薪金收入;

([二)劳务报酬;

(三)来自作者报酬的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六)物业租金收入;

([七)财产转让收入;

(八)偶尔。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第一次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和纳税人提供的其他基本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表格A)”。 ,并在下个月将其预扣。付款时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在下个月的扣缴申报中将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基本信息的变化报告给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时,应当按照累计扣缴法计算扣缴税款,并每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积扣缴法是指当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税款并预付税款时,纳税人截至当月的单位工资薪金累计收入将扣除累计免税收入和累计扣减费用,依法确定的累计专项扣除额,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和累计其他抵扣额为累计预提和应纳税所得额。应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1(请参阅附件)来计算累计预扣税。已付税额是从累计扣税额和累计预扣税额与预付税额中扣除的,余额是当前时期。如果余额为负数,则不会暂时退税。当纳税年度结束后余额仍为负数时,纳税人应通过综合收益的年度对账结清并支付综合收益,税款将被退还,税款将被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前预扣税和预付税额=(累计预扣和预付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累计税额减免-累计预扣预付税额

累计预扣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额-累计特殊扣除额-累计特殊附加扣除额-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额

其中:累计支出的扣除额是将纳税人在单位内的就业人数乘以纳税人的当年年数,直至本月为止的工作月数乘以5000元/月。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特别减免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并且不得拒绝。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撰稿人的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扣缴税款:

劳动报酬,作者的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是收入减去手续费后的余额;其中,作者的报酬收入为70%。

扣减费用:预扣税款时,劳务报酬,作者的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减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为四元时,1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

应纳税所得额:使用劳务报酬所得,作者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每次预扣和预付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来计算预扣和预付税额。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2(见附件)适用于劳动报酬收入,比例预扣税率20%适用于作者的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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