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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0-10-21 17: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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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下面企帮帮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出资人法律风险提示吧,希望能帮到您。二、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即使企业破产也会追究出资人的法律义务。例如: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有些公司”的张三认缴资本2551万元,李四认缴资本24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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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原标题:深圳公司注册: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发布《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按照便利,高效的原则实施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创新公司注册制度。 ,规范化,严格管理。 ,降低进入门槛。经过《公司法》九年的实践,2005年正式立法将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制改为认购注册制。但是,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向“认购登记制度”的转变要求作为投资者明确而全面的风险意识。否则,您将陷入巨大的法律漩涡。我们来谈谈公司的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提示。希望我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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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应承担认购额范围内的所有补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按时足额支付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未付资本利息的范围内支付。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公司破产,也将追究投资者的法律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支付认购的出资额,而不是以出资期限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发施〔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偿还债务,并负责的机构如果在该机构投资的注册资本是虚假的或逃避了注册资本,则可以裁定变更或增加其保荐人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有责任在虚假注册资本或逃逸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执行。”

三、最终,实际债务人将成为资金不足的“投资者”。

例如:根据工商注册信息:“三某”公司张三注册资本为2551万元,李四注册资本为2449万元。

张三承担全部法定债务在2551万元人民币的认购范围内,李思承担全部合法债务在2450万元人民币的认购范围内。

四、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会涉嫌犯罪,例如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逃避出资罪。

1、刑法第158条规定:“公司注册申请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来虚假报告注册资本,欺骗公司注册主观部门,获得公司注册并虚假举报巨额资金。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独处以1%以上3%以下罚款。虚报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对有前款所列犯罪的单位处以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产权,提供虚假的出资或提取其财产。公司成立后的出资额。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况,则应以虚假资金数额或罚款并处或单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资金的2%至10%。单位提交上一段。犯罪的,处以罚款,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考虑应缴股本的股东有巨额,严重的后果或其他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让财产,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撤回其出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起诉:[1)虚假出资,逃避出资,公司,股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债权人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0,000至500,000元;(2)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①导致公司破产或无法正常运营;

②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串谋虚假出资或撤资;

③因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而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以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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