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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司地址如何变更到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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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16 1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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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果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地点在广东,公司将他调往省内,这种调动行为是否合理?如果员工拒绝,终止公司是否违法?根据中国裁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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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地点在广东,公司将他调往省内,这种调动行为是否合理?如果员工拒绝,终止公司是否违法?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张某于2月24日加入深圳市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4月1日起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张某某从事管理/销售工作。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发展和经营战略的变化,或张某职位的调整,工作范围可能会部分改变或扩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张某应积极配合,按照公司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张某某的主要工作地点是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张某某的其他工作地点包括: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点其他营业地点.

2011年2月24日入职广州,2011年调入深圳XX团队,4月调入惠州办事处,2017年11月调入佛山营业部。

2019年8月12日,公司向张某某下发《通知书》,将张某某的职务由珠三角营销公司佛山经销部部长调整为珠江高级专业人才职务Delta Marketing Company 位于广州。 ,调整后工资水平不变,每月增加500元补贴。

但张某某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面改变立场。公司知道张某某的孩子出生,大儿子刚上小学。无法履行正常的家庭义务,广州的生活消费高于佛山。

2019年8月22日,张某某向公司邮寄《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非法转移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28日,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万元。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2019年9月21日,公司以张某某连续三天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张某某不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岗位调动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劳动自主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应当向指定营业区域的人力资源部门发送邮件,但该部门负责人提交的具体信息和地址没有列出。张某某按照公司注册地址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也填写在劳动合同的字根处。 《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没有错。该邮件由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表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已经到来。至于公司对邮件的后续处理,不能否认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表示它已到达公司。故认定,2019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张某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以张某某连续三天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行为,不具有实际意义。意义。取消以张某某提出的时间和理由为准。

关于张某某提出的辞退原因,调动通知书、人员基本信息卡、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张某某自加入广州以来,不时在广东省调动。新岗位内容、工作地点未超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无证据证明公司降低张某某职级,公司承诺提高张某某福利待遇.

因此,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调整员工职位是侮辱性、惩罚性或导致员工工资水平下降。用人单位不得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支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收费的根据胜诉比例,张某某的请求不被支持,相关上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考虑到张某某的职务,《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不失公平

但张某某仍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主张劳动者工作场所属于《劳动合同》主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对此,《劳动合同》规定张某某工作地点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公司将张某某工作地点从佛山迁至广州,属于广东省内调岗,不超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张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某某主张,本案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场所的约定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对此,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理解并应当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考虑到张某某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不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属于免除公司责任、加重张某责任、排除张某主要权利的情形。张某主张合同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支持。

张某某还称,换工作岗位会对他的正常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岗位调整行为不合理。

首先,作为业务员,张某某的岗位性质决定了他需要经常更换工作地点,这一点张某某应该有所了解。从张某某多次异地调动的实际情况来看,调动行为并未超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公司在调整张某某的职位前,曾多次与张某某进行沟通、谈判。张某某从未表示不愿意转行的主要原因是需要照顾家人,但也有其他原因。 .

最后,张某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对张某的职务调整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或者导致其劳动报酬等劳动条件下降。因此,一审认定公司的工作调动属于合法行使员工自主权,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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