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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16 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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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威海法院创新开展全周期服务企业改革,梳理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立案指引、审判指引、执法指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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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威海法院创新开展全周期服务企业改革,梳理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立案指引、审判指引、执法指引四项清单,从前期-诉讼、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毕竟环节,我们将努力以最低的成本、最少的环节、最高的效率、最好的流程,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全周期的诉讼服务。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清单中企业设立、内部治理和注销清算的相关内容。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形式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模式、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实践中,存在投资人对公司形式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盲目设立,导致投资人选择经营形式不善,导致责任超预期的风险。建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基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宗旨、以及不同的法律要求。在选择经营形式时,应主要考虑投资者的责任、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成本,以及企业税收等问题。 2、公司成立时投资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风险:公司成立时,公司的投资者未能明确每一位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引发纠纷。建议:投资者应在书面协议中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无法依法设立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确定彼此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和责任大小。 3、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导致公司僵局的风险要点:股权结构设计不当,股权结构集中或股权分散均匀,容易出现企业僵局。股权结构集中(如大股东拥有公司绝对多数股权)容易导致公司决策失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大股东行为不受约束等风险。股权分散均匀(如各股东持股平等),会导致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公司受管理层控制,股东对公司经营缺乏监督,股东难以形成有效决策的风险。建议:公司成立时,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股东自身的管理能力和股东之间的信任等情况,确定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可行的方案,确保既能有效决策,又能避免无法制衡的垄断。还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条款,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运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修复,避免出现公司僵局。 4、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为一谈的风险:当公司财务制度不完善、公司资本运作不规范、交易凭证与实际交易活动不相符时,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的情况。属性混杂。现实中经常出现公司经营资金以个人账户支付、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融资、以个人财产为企业抵押贷款的情况。如有混淆,将导致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风险。建议: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要严格分开隔离,个人股东与企业要保证资金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有完整的财务记录,程序合法合理,处理的资金应当及时返还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避免以股东名义履行公司签订的合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避免资金在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随意划转。 5、公司股东不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点:当当股东未按照法定程序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转让缺陷股权时,股东将失去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面临公司追索的法律风险,公司债权人和受让人股东。建议: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程序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实收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公司法定账户,形成相关决议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保留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对于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当尽可能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实物价值,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禁止使用中介机构的过桥资金支付实收资本,否则公司将因虚假出资、抽逃等原因承担赔偿责任。转让他人股权时,需关注转让股东是否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未足额缴纳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明确出资的缴纳责任,避免发生纠纷。 6、法律风险及代持股权风险:股权代持具有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分离、方式隐蔽等特点,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识别匿名投资者股东的法律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在实际交易中,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利益、受托持股采取强制措施等风险。建议:委托持股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应尽量避免匿名出资的情况。需要采取代持方式的,应当慎重选择受托控股主体,书面确定受托持股关系,合理安排协议。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了实际投资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投资义务时的违约责任,以向实际投资者追偿。保留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确保受托股权的真实性。 7、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不履行的风险: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未依法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侵犯了其权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效力缺陷的风险。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份前,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征求其他股东确认收到股份、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份,或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一般情况下,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拟转让的股权份额、价格、股权受让方的协商标的。转让方为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的,应事先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确认,避免后续不具名股东或名义股东阻碍股权转让的风险。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的风险点:公司在减少资本时未按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无法以自有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不当减资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公司应通过合法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减资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按规定通知债权人。法律并报告给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已知债权人需要书面通知,未知债权人需要公告。实行最低注册资本的特殊行业,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 9、公司对外担保不规范的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不规范,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可能对监管不当的过错负责。建议:由于公司对外担保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债务风险,建议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和偿债能力,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担保额度,完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程序、检查、监督和其他内部控制机制。以限制企业法人和高管的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提供担保时,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建立对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外担保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过错调查制度。 10、未及时清算或未履行相关程序导致的风险:公司可能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如果业务终止后债权债务不及时清偿,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将面临直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即使启动清算程序,如不履行相关程序,上述人员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建议: 1、公司终止业务后,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派部分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过程中,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的完整性,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事项,并通过规定的报纸刊登清算公告; 3、公司债务清偿后,公司财产可分配给股东。 4、公司办理上述清算手续后,可依法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全周期服务企业】企业设立、内部治理及注销清算应注意这些风险!》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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