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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公章签合同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12 13:56:08

  • 点击数

    3000

内容摘要:即使分公司使用伪造印章,总公司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简介】公司印章具有对外公信力。加盖公章的行为推定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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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分公司使用伪造印章,总公司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简介】公司印章具有对外公信力。加盖公章的行为推定为公司(分公司)的真实表达,公司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应严格依法加强印章管理,防止公司因印章管理不严而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操作方便,私刻多枚印章交由分支机构使用,有的企业无法控制分支机构,导致私刻或伪造印章。一旦上述行为引发纠纷,总公司往往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 |四川冠津办事处

书面 |冯凯伦

杜某某是浙江某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 2011年6月25日,杜某某出具借条,提供分行委托贷款函,向淮某某借款203万元用于建设投资。杜某某在借条上签字并盖章浙江某某。某公司安徽分公司印章。后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分行被撤销,怀某某以浙江某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贷款本息。浙江某某公司辩称,其不知情,涉案贷款文件中其安徽分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本案一、二审后认定,虽然借条和信函上的印章与合同中浙江XX安徽分公司的印章不一致,但浙江XX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可能其安徽分公司使用多重印章,因出借人怀某某不具备识别该公司印章的能力和义务,认定浙江某某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虽然在另一案的合同中认定借条和信函上的印章与浙江XX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印章不一致,但不能解释借条和信函上的印章不一致。信中的印章是假印章。 ,肯定某公司未提供证据排除其安徽分公司使用多重印章的可能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安徽分公司在借据和信函上的印章是淮某伪造并加盖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浙江XX公司。安徽分行为主要借款人,淮某某与该分行不存在不当民间借贷关系。据此,裁定驳回浙江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民申4047号)

梁某某为重庆某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为重庆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该分公司使用私刻印章授权)。 2013年7月15日,大理某房地产公司与朱某某签订《施工施工合同》,约定重庆某公司承担“徐某某二期工程基坑开挖支护”。大理某房地产公司“花园”项目。 2013年10月20日,朱某某以重庆某某公司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分包给王某某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某公司、朱某某因未按约定支付该工程款1021万余元。重庆某某公司辩称:施工合同及委托书上盖章为梁某某、朱某某伪造,二人已被刑事立案调查(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故上述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由加盖的印章不是重庆XX公司的印章,不予承认。梁某某、朱某某应负责支付,本公司不负责支付工程款。本案一审、二审后,认定重庆某公司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朱某的行为构成代理人不承担支付责任。重庆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重庆某公司对其云南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其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梁某多次使用公章执行经营活动中,重庆某公司在另一起案件的被告诉讼材料上也加盖了印章,重庆某公司对该印章的使用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重庆某公司公章的存放在,使用是已知的。尽管他声称公章是伪造的,但重庆XX公司在知道公章存在并被使用时,并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对方利益。重庆XX公司承担项目资金的支付责任,重庆XX公司的再审申请相应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民申255号)

上述两起案件充分说明,公司印章依法具有对外宣传作用。公司(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推定为公司(分公司)的行为,公司(分公司)对加盖印章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分行不具备法人资格,分行的法律责任应由总行承担。如果分公司因管控不严而伪造公司或分公司印章,擅自进行民事活动,总公司将极为被动。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分支机构的管控,尤其要防止印章管理出现问题。

★ 一是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确保分行管理不失控。牢牢把握分行负责人选任、分行印章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关键环节。手术。

★ 二是加强对分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问题及时发现。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抽查、不定期跟踪分行业务客户、分行定期业务报告等方式,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尤其是分行负责人难以管控时,要狠抓分行印章、证照的使用,防止分行私刻、伪造负责人印证。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并在外部开展业务。

★ 三要严格印章管控,确保总公司不受印章管理问题的被动影响。加强印章管理,一是总行为方便操作不得擅自刻制印章,交由分公司管理使用。二是预防禁止分公司伪造总公司印章开展经营活动。三是防止分支机构私刻、伪造分支机构印章开展经营活动。当总公司与分公司发生冲突,分公司难以控制时,尤其容易出现此类问题。

★第四,一旦发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私刻、伪造印章,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方利益受损,或尽量减少损害。由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控制是总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除有证据证明的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具有与外界对抗的效力,总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负责。因此,无论是何种原因,一旦总行发现分公司可能存在私刻、伪造印章等问题,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必须及时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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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凯伦

冯凯伦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企业风险防范等。

简介:中共党员,自选干部。转业前,曾在西藏军区服役。他从军18年,历任军区司令部干部、武装部政委。在基层和政府各个岗位上,他参与了军区多项重大任务,长期从事军队纪律检查、政法工作。 2004年以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参与了多项涉军事务,积累了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2013年,他转行,选择了自己的职业。他通过了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他从 20 年代初就开始练习。先后办理了上百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曾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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