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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已注销未取得的发票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12 13:54:11

  • 点击数

    4194

内容摘要:公司竣工后,公司已注销,未领发票能否由总公司开具?咨询问题:前期,我公司与一家分公司进行了墙体改造工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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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竣工后,公司已注销,未领发票能否由总公司开具?

咨询问题:

前期,我公司与一家分公司进行了墙体改造工程。后一个项目完成后,另一家分公司已注销,其总公司稍后可出具相应声明。发票给我们?您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回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7-22

厦门12366税务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提交的在线留言咨询已收到,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应当是增值税纳税人已完成税务登记,其支出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他们的支出的减税凭证。信息。

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起征点。

开具的应税项目单独开具发票的,规定的发票或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发、换领发票或者其他对外凭证过程中,可以被对方注销、吊销或者依法扣留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认定为账户异常等特殊原因不能补开,发票等外部凭证不能补开的,经证明支出真实性后,可在税前扣除以下材料:

(一)不能补发、补发或其他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纳入异常业务账户、破产公告等);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

(5) 货物入库、内部交货凭证;

(六)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

前款第一至第三项为必备文件。 "

请按照执行。

好顺佳总结:

如果增值税不是统一计算,即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相对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分公司是相对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公司业务不能由总公司开票,涉及虚假开票。 (2017年第11号公告还规定只有总公司中标,分公司由分公司承建,分公司收到货款和账单。)

如问题所述,开具发票时分行已注销,至少可以根据2018年第28号公告获取必要信息,并据此进行税前扣除,但只能在税前扣除,无法弥补发票进项税额的扣除。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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