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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注销应该找谁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12 13:50:35

  • 点击数

    4463

内容摘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拥有总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分行无法偿还时,由总行偿还分行债务。现在分行取消了,没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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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拥有总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分行无法偿还时,由总行偿还分行债务。现在分行取消了,没有这个主体,也不可能继续起诉分行,但是可以起诉总行,总行一般会承担分行的债务。

1、企业注销时的清算:企业注销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由企业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为此,债权人可以以承诺清算的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注销未清算:第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选择清算主体或承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或双方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情况,被撤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果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经其申请,可以直接变更为诉讼主体;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诉讼终止。

1、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并到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和证明,在约定日期收到批准通知。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1、分支机构注销申请;

2、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

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3次公示的清算组织样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注销后,丧失原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债权的实现存在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债权由谁来行使。权利,另一个是如何实现债权?

(一)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取得债权

公司财产是公司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以公司名义持有的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权。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有区别的。股东出资转化为公司财产后,失去所有权,成为公司财产。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其财产。但公司终止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所有权由原股东取得,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公司财产最初由股东出资,后来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出资的原始出资额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对于超出原投资的财产,可以看作是原投资的养料。这样,原投资人在公司终止后获得剩余财产是合乎逻辑的,这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分公司撤销可以起诉分公司吗?”的相关法律知识。以上就是好顺佳为大家介绍的。现在分行已经撤销了,没有这个主体,继续起诉分行是不可能的。可以,但是可以起诉总公司,总公司一般会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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