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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行使的主体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08 10:39:08

  • 点击数

    1434

内容摘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如何承担其民事责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在被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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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如何承担其民事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在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不申报解散清算,但仍从事对外民商事交易。对于此类公司是否同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这里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责任仍由公司承担。

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为行政处罚。只是取消公司的经营资格,并不一定直接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永久取消;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可能存在欠债、欠债、欠税、欠员工工资等。为解决上述事项,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可以终止。否则,势必会影响交易的安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公司的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吊销,由于公司可能有部分剩余资产,仍可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仍应承担对外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二)法人机关决定解散;

(三)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限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算完毕,法人登记完毕,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完毕后,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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