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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务公司需要经济补偿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06 16:06:53

  • 点击数

    5469

内容摘要:员工是否必须因劳动主体的变化而获得补偿?没有补偿。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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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必须因劳动主体的变化而获得补偿?

没有补偿。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主体发生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无需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应当遵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保护或劳动条件提供劳动;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需要提前通知雇主。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转售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本次经济补偿的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自愿换工作,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也不会为失业做好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那么在协商取消的情况下,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错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发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非因工生病或者受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因变更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员1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员工总数10以上的,需裁员2人在企业内,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该部门报告说可以裁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第 1 条;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约。签订劳动合同,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约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约,均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均需支付。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吊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令中的第一项是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所欠的应当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员工的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该规定是附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相关生活津贴。企业终止。虽然“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就业就业暂行条例》于2001年废止,但在2001年以前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领取工作之日至2001年期间的生活补助。

以上是相关答案。劳动主体变更后,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会说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除非主体发生了变化,但福利是少了什么需要补偿的。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更换劳务公司需要经济补偿吗

1、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自愿变更承包主体,变更期间未给予经济补偿的,其服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这样的安排,我个人认为可以解雇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过错,不存在按N+1给予经济补偿的非法解雇问题。

2.是B,因为B没有理由持有A之前的工资数据。当然,如果员工的工资因为各种原因A高,B低,你公司会在签约后12个月内解雇他与B签订合同,则最好将相关工资数据提供给B公司。敦促B公司按照该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对员工进行补偿。 (虽然B公司基本不这样做,其实据我了解,B公司承诺在不支付这部分对价的情况下继承A公司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他们已经想好怎么办了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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