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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商登记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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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06 16:06:18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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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观点分析变更公司注册申请纠纷案件特点:在合理期限内认购退股的股东会催促退市股东全额支付原告:A,男,1972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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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分析

变更公司注册申请纠纷

案件特点:在合理期限内认购退股的股东会催促退市股东全额支付

原告:A,男,1972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居住在广西凌云县。

诉讼代理人:罗,广西**事务所。

被告人:B,男,1976年出生,汉族,个体户,居住在广西凌云县。

被告人:C,男,1977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居住在广西凌云县。

被告:广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西凌云县。

法定代表人:C,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广西**事务所。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西**事务所。

原告A、被告B、C与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就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发生纠纷。 2019年5月7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举行了审判。庭审中,本院依职权增加了一家建材公??司为被告。受被告B及建材公司委托,原告A及其诉讼代理人罗、被告C及诉讼代理人钟、黄共同出庭,证人黄1、黄2、黄3、曾某出庭。该案现已结案。

原告甲向本院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乙、丙在本案判决之日退出建材公司; 2、2、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第一、二项变更如下: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于本判决书宣判之日撤回其持有的建材公司股份。案,并取消被告B无实缴股份的股东资格;修改公司章程,确定以实缴股份为基础的出资比例;变更公司法人,实际 2、出资的大股东原告A担任法定代表人; 2、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商变更手续。庭审中,原告明确诉求如下: 1、请求被告B未按认缴出资2、以缴纳出资的方式取消其股东资格,并根据实际出资额确定其对被告C的出资比例; 2、2、请求变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C为大股东原告A,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08年8月17日,原告A与被告B、C签订了《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三人为股东,各出资。 500万元,共计1500万元。建材公司,投资期限为2020年8月30日前。8月18日,建材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正式成立,C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材公司章程后,原告根据章程履行了股东出资500万元的义务,但自2018年以来,两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章程的签署和案件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两被告未缴纳补充出资。在两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为公司正常经营,原告不得不向亲友借款5,087,976元,原告向公司投资共计11,287,976元。两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乙辩称,原告的诉请属于建材公司章程中的意思自治范围,并请求法院强制股东撤回股份、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退股,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用尽法律只确立了罢免股东的规则,并未确立法院直接决定罢免股东的规则。根据

规定,本人同意在公司僵局解除后及时出资500万元认购资金。 C实际出资258万元,未列入答辩状:2019年8月2日5万元,同年8月30日10万元,同年9月25日30万元,合计45万元。三名股东他们都没有在约定的 8 月 30 日期限内支付全部资金。根据

,原告和两被告都不是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原告要求两被告就出资缺陷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此外,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货款。对于认缴的出资,原告主张两被告退股成立的,原告还应当满足退股条件。原告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本案的股东出资问题是因标的公司的经营而产生的纠纷。目标公司的内部救济程序应先行,即首先尊重股东的自主权,外部公权力救济不应直接参与判断。 ;目标公司僵局解除后,两被告同意继续及时履行剩余的注册资本出资义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综上所述,原告并非对合同进行了足额出资的股东,缺乏因出资存在缺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依据。我们敦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C辩称自己已支付258万元,被告B未支付500万元。其他论点与被告 B 的论点一致。

被告建材公司辩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8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原告未出席。其他论点与被告 C 的论点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 原告身份证,证据2 建材公司章程,证据3 股东登记信息,证据4 工商登记信息,被告C 提供的证据1 身份证,证据2 建材公司章程, 证据 7 公司正常经营的照片 14 证据 1 张和被告人 B 提供的身份证, 证据 2 公司僵局的视频数据截图, 证据 3 公司僵局的报告和询问笔录, 证据 5 公司僵局的视频 当事人无异议,本院确认并同意量证。被告C、B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银行转账凭证有异议,认为付款人为原告原告的出资2,177,976元在原告的银行转账凭证中确认。其他银行转账凭证的付款人不是原告,该款款项用途不明确,不能认定为原告的出资;原告提供的证据 6 欧阳斗云借款合同 两被告有异议,认为是公司的债务,不能证明原告持有黄金股份的三分之二;两被告人对证人黄一、黄二、黄三、曾某的证词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证人被转移到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在过户凭证上标注为货款、贷款等,并非原告的投资资金。此外,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名股东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确认出资由原告。原告对被告C在建材公司银行转账流程中提供的证据、证据4A、出资证明、证据5C、证据6、证据6等资金划转证明提出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被告C仅出资44万元。被告人使用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公司公章支付了袁等多笔款项。原告申请法院调查被驳回,原告将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实。原告对被告B提供的证据4提出异议。公司证明,被告C作为法定代表人擅自使用职权,未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讨论决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原告股东,这恰恰表明被告丙滥用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告认为,被告建材公司提供的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送达回执及在报纸上刊登的通知是本案诉讼后的行为,不能改变该建筑原有的状态。材料公司,与原告的诉状无关。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解除股东B的股东资格,并根据其实际缴足的股本确定其对被告C的出资比例;约定上述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据当事人陈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8月17日,原告A与被告B、C在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签署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石灰石。采矿、加工、销售等,原、被告作为股东,各出资500万元,合计1500万元,注册成立建材公司,投资期限为2008年8月30日之前;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情况。政策和投资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其他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208年8月18日,建材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正式成立。 C为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A为公司执行董事,B为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原告于2008年8月31日出资 万元,后陆续缴纳出资。由于被告 B 未按认购股份缴纳出资,被告 C 直到 2019 年初才开始缴纳部分出资。股东以外的人借钱继续向公司注资。被告B认为,原告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擅自借资增加股本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至今未支付款项。三名股东在出资问题上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A、被告C、B三人成立的建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规定

投资金额。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撤回全部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退还出资的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以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无效的,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股东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股东回避的严厉措施,仅在下列情况下方可使用: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即未出资并撤回全部出资的,不包括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撤回部分出资的情形; 2、公司在罢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撤回全部出资的股东前,应当给予股东改正的机会,即督促股东合理支付或返还公司出资。出资期限内的出资,只有在公司提出上诉的合理期限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确认公司退市的有效性; 3、公司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取消股东资格或者撤回全部出资人的,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基于上述要求和本案认定的事实,第一,被告B作为建材公司的股东,未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出资,被告B也承认这一点;未督促B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并作出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原告虽称已召开股东大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受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B的股东资格,不符合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C根据实际缴款确认其出资比例,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两被告协助原告处理上述事项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根据

、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作出决议;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任管理人的权利;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根据建材公司章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原告的上述请求尚未经建材公司股东大会解决,事实依据不充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依照《公司法》作出的修改决议或者决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为建材公司而不是原告,而建材公司尚未就公司变更登记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成立。原告A以被告B未出资、被告C未足额出资等为由,请求两被告协助办理建材公司的公司变更登记。事实依据不足,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按照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 A 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预付)由原告A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好顺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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