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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企业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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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03 09: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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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法律。” 《中华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009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交登记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办理。适用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9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应当向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三条 第十五条:“设立合营企业不实施国家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六条规定,特别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或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设立合作企业不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20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人登记,经核准登记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20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在公司登记后,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司登记机关。”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第四十四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令第236号,2月19日修订) ,2020):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企业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共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清算人名单应当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增加《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机关。清算报告应当编制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新增《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使用证明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和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和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发送变更出资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方式的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清算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工作: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在的公司中央政府履行投资者职责,以及本公司投资并持有50股以上的公司; (二)登记的自然人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投资设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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