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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公章交给总公司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03 09: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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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不同的。分支机构的印章除了在分支机构的内部文件上盖章外,对外部合同也有效,代表分支机构的行为。分公司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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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分支机构的印章除了在分支机构的内部文件上盖章外,对外部合同也有效,代表分支机构的行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具体而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财产,其全部资产均属于母公司,作为母公司资产计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分公司对外借款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还款责任的,由总行承担。贷款到期或未履行还款义务前撤销分行的,债务也应由总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地点、负责人、经营范围。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变更名称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用于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司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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