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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未及时变更分公司名称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9 18:10:18

  • 点击数

    4379

内容摘要: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变更营业地点未及时报告被罚款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月8日公布的宣城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披露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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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变更营业地点未及时报告被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月8日公布的宣城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披露表(宣城银保监会处罚判决书)[2019]13、14号显示人保车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变更营业地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当事人涉案的程健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 负责管理此违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对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对程健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好顺佳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7年7月15日,负责人为程健。人保车险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华山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分支机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发起人、主要股东的名称或者职务;

(四)变更大股东;

(五)注册资本变更;

(六)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组织形式变更;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机构监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保险专业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的,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罚款一万元以下。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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