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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变更营业地点未及时报告被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月8日公布的宣城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披露表(宣城银保监会处罚判决书)[2019]13、14号显示人保车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变更营业地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当事人涉案的程健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 负责管理此违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对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对程健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好顺佳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车险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7年7月15日,负责人为程健。人保车险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华山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分支机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发起人、主要股东的名称或者职务;
(四)变更大股东;
(五)注册资本变更;
(六)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组织形式变更;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机构监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保险专业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的,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罚款一万元以下。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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