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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为母子公司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9 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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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20

内容摘要:问: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调拨商品时,单一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在合并报表中,该业务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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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调拨商品时,单一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在合并报表中,该业务为内部交易,需要抵销。但子公司的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抵销,增加了企业税费成本,整个集团公司的会计处理相对复杂。有没有办法改变公司的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答:公司可以重组。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后,原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再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特别要注意“子类变更”过程中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五点特别企业所得税重组规定:(一)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且不以减免、缓缴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重组后资产的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发生变化。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五)在企业重整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整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进行特别税务处理: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负债及以分工、销售、置换等方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税。增值税。财税[2014]109号和40号公告规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转让以账面净值为基础,有合理经营目的的,不减免或推迟缴纳税款。主要目的是在股权或资产转让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所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有实质经营情况受让方企业和受让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进行特别纳税处理,转让方企业和受让方企业均不确认收益。总分公司在增值税方面的优势:总分公司可申请增值税集体缴纳,但须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批准) 和国家税务局。总分公司实行增值税集体缴纳后,总分公司之间的货物转移视为货物转移,不视为销售,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2)9号文件规定:固定经营户总公司、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内的,省(区、市) )财政厅(局),经批准,总行可以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在总分公司之间转移产品进行销售,总分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按该规定是基于分公司应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将总分公司之间发生销售的转移视为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果增值税一并缴纳,则不存在此问题 综上所述,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后转为总公司,此变更过程符合专项税收重组要求,可免征增值税税收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转制为子公司后,将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办公室和分公司不需要开票确认收入,也不需要视为销售。保留信用的问题简化了财务工作流程,避免了重复性工作,降低了税收成本。

陈航、陈桂芳、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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