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标识

全国代办

欢迎来到好顺佳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工商注册公司
138-2652-8954

返还股本金工商注册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9 18:04:39

  • 点击数

    964

内容摘要: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资本是否应退还正文|陈立文英林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公司提供自有...

0元注册公司 · 3-7天领执照

好顺佳设立于2010年,经工商局、财务局、税务局核准成立的
工商财税代理服务机构,专业正规安全可靠 >点击0元注册公司

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资本是否应退还

正文|陈立文英林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公司提供自有资金,但对资金性质没有明确约定。关于股东投入超过注册资本的资本(以下简称“超额出资”)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这部分资本可以定性为资本公积金、资本金增加或贷款给公司。股东的超额资本是否应该返还?本文旨在回答司法实践中探讨股东超额出资性质认定所提出的问题。

第1部分

(1) 以资本公积金为特征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体字第226号江门江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的不服执行之诉反对的

判决要点:股东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形成的资本溢价。借用债权,以公司实物偿还债务,构成变相撤回出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发生标的物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力。

(2) 以增资为特征

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再46号国电南宁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等与广西中基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撤销争议

判断要点:“投资者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否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根据投资者出资的真实意图和目的进行判断。以超过注册资本的股本溢价投资的,可视为资本公积投资;以投资为目的注册为注册资本的,未完成注册登记。应视为资本公积,应确认为出资。

(3) 以贷款为特征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曲靖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

判断要点:公司声称从股东处收到的资金为股东对公司的增资,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作出增资决议或存在增资协议。公司股东增资。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表明该款项是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增资或不需要返还的,法院承认股东主张公司应返还的款项。

第2部分

(一)被认定为资本公积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让增加公司资本金。但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因此,基于资本公积金使用的法定要求,股东原则上不能要求公司返还部分多缴的资金,而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公司的首都。股东投入的超额资本被认定为资本公积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否则构成抽逃。

(二)被认定为增资的法律后果

股东超额出资被认定为增资的,将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同时有权根据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比例,公司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否则也构成撤资。

(三)被认定为贷款的法律后果

股东超额出资的出资额被认定为贷款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要求返还本息。但是,股东的债权人身份是否等同于公司的普通债权人,特别是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的债权人身份是否应低于普通债权人,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考虑到这一因素,这会影响案件的结果。

第三部分

股东出资超过注册资本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正是因为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约定,而公司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往往会使用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信息。协会。模板,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同时,股东在注资时,往往更喜欢使用“投资款”一词,但“投资款”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对投资款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含义需要综合案例来确定。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以上情况可知,股东超额出资的确定取决于明确约定。对出资意向、投资目的和履约情况的真实陈述,结合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相关文件作出综合判断,同时考虑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协议股东、股东和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体字第226号)。

下面,我们将主要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法院会根据哪些因素来判断股东的真实表达。

(一)有借款凭证(如借款合同、借款借条),且原会计凭证记为“长期借款”的,归类为借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第119号案件中,股东提供了部分借款合同复印件或借款合同公证副本,以及全部金额的公证借款借条,以证明其本人或他人的付款是为了履行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同意,法院根据上述证据支持股东的意见。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体字第226号案中,法院对股东主张涉案资金为借款的认定为“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性质双方出资为垫款,还有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有特殊约定,请勿认定案所涉资金为贷款”。

(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各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判断是增资还是资本公积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财第307号案中,股东向公司汇款的划转凭证上写明“投资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该款为“长期-一、二审法院认定为增资,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持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界定股东出资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程序有明确规定。股东增资,但本案没有股东增资决议,也没有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也将这些资金列为“长期应付款”因此,将“长期应付款”解释为“投资资金”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在股东向公司的过户证明中将其写为“投资资金”,但备案转帐单上的不能用于识别涉案案件。记入公司账簿的款项。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案件中,法院同样认为,虽然公司声称向股东收取的款项是股东对公司的增资,但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作出增资决议或者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增资协议的,法院不认定涉案款项为增资。

(3)资金投入后资金性质发生变化,法院往往不承认这一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体字第226号案中,公司会计凭证的原始记录即“资本公积”,虽然后来改为“长期借款”,但法院并未采纳“长期借款”观点认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不承认会计凭证的有效性。

在(2020)浙01民中5265号周鑫和淳安千岛湖新生旅游度假区有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股东一致签署了《公司转让股本确认书》,认定涉案款项为股东对本公司的出资。公司。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在确认上述投资后,没有要求或督促公司依法进行财务处理,不能作为股东要求返还款项的正当理由。股东在投入资金时并未要求公司出具贷款证明,而是在书面确认“转入股本”后做出所谓“贷款确认”。投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 4 部分

综上所述,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否应退还,取决于这笔钱是否是股东对公司的贷款。

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主要根据股东出资的真实意愿和目的判断其性质。 ,并应反映真实的意愿和目的。相关文件将成为影响资金定性的重要因素,这也决定了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返还部分资金或其他相关权利。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股东在向公司注资时应注意资金的具体性质。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1、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超出注册资本投资的资金性质。

2、如果是贷款,应形成贷款合同或其他贷款凭证,约定详细的贷款期限和利息等,在会计账簿中记为“贷款”,只记入账书作为“贷款”存在。要求偿还本息不予支持的风险。

3、股权增资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形成决议,办理增资手续。

4、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对公司超额出资的情况下,如果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仍可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地址挂靠·解除公司异常·工商变更

快速加急,高效代办
相关标签: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