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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应当收回,债务应当清偿。
对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当确认营业外支出。不需要偿还的债务可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扩展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包括企业资产的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包装的押金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付款、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入等。
二、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以下列有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者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函,或者法院裁定终止(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有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重组所得税情况说明的;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受灾情况的说明和放弃债权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或企业年收入应收账款总额的1/10,000,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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