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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变更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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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8 0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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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5月1日,黄某与某卡拉OK厅签订“厨房合同”。 2020年12月17日,某卡拉OK厅与黄某通过和解达成解约,并向黄某开具借据。 2021年4月13日,原卡拉OK厅投资人张某,后来改为陈某。官司后,某卡拉OK厅后来申请鉴定一次借条是否连续书写。

【分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现任投资人陈某是否需要对黄某承担债务?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资企业变更投资。变更后,原投资方应承担变更前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人后,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现出资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出资人追偿。

【评论与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个体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依赖于其投资者,不具有法人独立性。

其次,当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时,后续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仅在其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对外享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其法律形式未发生根本变化,属于企业内部变更的投资者变更不影响其对外权利和义务。但根根据公平原则,现有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失,现投资者可根据与原投资者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原投资者要求赔偿。

最后,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令中,办理出资人变更手续,无需办理原企业注销登记和新企业设立登记,导致个人独资不能单纯从表面上判断。转让情况也导致诉讼主体的实际责任由不同的投资者承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评估程序已经完成。为避免诉讼负担,原投资人张某在现任投资人陈某承担责任后根据内部转让协议要求赔偿更为合适。

(作者:江西宜黄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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