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标识

全国代办

欢迎来到好顺佳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工商注册公司
138-2652-8954

对方不变更工商登记怎么办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8 09:27:58

  • 点击数

    1450

内容摘要:《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可以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

0元注册公司 · 3-7天领执照

好顺佳设立于2010年,经工商局、财务局、税务局核准成立的
工商财税代理服务机构,专业正规安全可靠 >点击0元注册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可以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未及时连任,或董事任期内因辞职而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履行职责新任董事就任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

但《公司法》并未对董事辞职和工商变更登记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那么,如果公司董事提出辞职,要求变更公司登记,公司不同意,该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原告主张的事实】

原告唐某某为持有被告前海AB公司10股权的少数股东,在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受原创始人、被告人李某、叶某壮的委托,原告承担1月12日起担任被告前海AB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但被告前海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收到被告前海公司的任何工资。被告前海AB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被告前海AB公司董事与股东长期存在冲突,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经股东大会决议,原告长期无法行使被告前海AB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

同时,因公司名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配合法院应诉或配合公司诉讼的执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个人生活、工作和名誉。

为此,原告多次向前海AB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均不予配合。

原告致函公司股东大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前海 AB 公司不予起诉。《公司章程》规定,提议被告前海AB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被告CD公司等人在接到通知书及《辞职信》后,于会议当日未当场出席,最终导致临时股东大会未能召开。

同日,原告致函被告前海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提议被告前海公司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 .

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叶某壮在接到通知书和《辞职信》后,于会议当日均未出席会议,导致董事会会议未能召开。

原告委托寄送《信函》,对方拒绝接受。由于多名被告不配合,被告前海AB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信息仍为原告。

【原告主张】

一怒之下,原告将公司及其所有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如下:

1、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六名被告人配合; 2、判令被告前海AB公司、CD公司、杨林、李某、叶某壮、管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被告辩护】

被告前海AB没有回应。

被告CD公司(股东之一)未出庭,其书面意见称:

作为前海AB公司的股东,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前海AB公司董事的选举或更换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海AB公司会议,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由前海 AB 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此外,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前海AB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同意的事项依法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签盖公章 变更或备案相关事项登记。

根据因此,原告如需辞去前海AB公司董事职务,须经前海AB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前海AB公司公章,再由前海AB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册变更。 2、原告辞任董事将导致前海AB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前海AB公司董事会选举新董事前,原告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变更公司登记发生纠纷。原告请求被告前海AB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工商登记事项,其他六名被告予以配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5) 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职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备案。登记机关。”

可以看出,公司需要审核的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事项不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而这些高级管理职位只需要备案。

因此,本案重点关注能否依法解除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问题。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前海AB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前海AB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根据目前情况,被告前海AB公司已停业,原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届满近一年。

经反复评估,本院决定支持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主要原因如下:

一、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被告前海AB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包括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每位董事也有被重新选举和选举的权利。虽然法律也允许连任,但在任期届满后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连任。本案原告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届满近一年,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从民法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在任期届满后继续担任或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后的诉讼前,原告曾多次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示,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法律规定重新选举。尽管小股东谭夏东、关某表示支持,但由于大股东被告CD公司拒绝参加,会议未能召开。诉讼过程中,原告还提议于2018年7月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研究其提出的辞职问题,但仍被大股东拒绝参会无果。在不涉及公司外部问题的情况下,被告前海AB公司、大股东CD公司等涉嫌变相强迫原告继续履行职责,违反了上述民法自愿原则。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信守承诺的原则。”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大股东被告CD公司拒不参加庭审,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从有利于公司生存的角度出发,法院作出适当解释,并特出书面通知召集前海AB公司股东、董事。2018年9月25日,我到这家医院学习协商,为推动股东大会董事会履行法律规定的换届事宜,但大股东CD公司仍拒绝参加.被告前海AB公司和大股东CD公司在面对法院的法律传票时,仍然置若罔闻,拒绝向法院说明不同意原告辞职的真实理由。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一百条规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原告董事任期届满后拟辞去董事长或董事职务的,董事会人数将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三人,并及时补选。召开和参加股东大会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的义务。被告CD公司作为前海AB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主动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拒绝参加股东大会,被动回避。法院并未认定其藐视法庭,其迟延、被动行为也应认定有悖于上述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从权责对齐的角度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任期届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不能行使相应的职权。该公司实际由大股东被告CD公司控制,但原告必须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如因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而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等,将限制其个人投资行为,如原告所述,公司从未向其授予总经理职务。在工资问题上,这些现状确实导致原告的权利和责任在现实中不一致,违反了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主张合理正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债务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被告CD公司及其他股东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的其他变更诉求不属于法定变更登记事项,可以按照相应程序变更备案。

【法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根据第144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A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唐某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被告深圳CD科技有限公司、杨琳、谭夏东、关某应予以协助;

二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观点】

1. 法律明确规定,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每位董事也有被重新选举和选举的权利。虽然法律也允许连任,但在任期届满后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连任。

2、在不涉及公司外部问题的情况下,公司及大股东不同意董事辞职的负面行为,涉嫌迫使原告变相继续履行职责,违反前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

3. 董事任期届满后提出辞去董事长或董事职务的,董事会人数将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三人,并须补选股东大会及时。召开和参加股东大会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的义务。公司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主动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拒绝参加股东大会,被动回避。信用原则。

4、从权责对齐的角度看,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任期届满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实际行使相应的职权。该公司实际上由大股东被告CD公司控制,但原告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如因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而被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个人投资和行为,违反公平原则。

5、《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总纲,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遵守。

6、公司董事可以辞去董事职务,法律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条件,所以原投诉人有权辞去董事职务,其辞任自其向公司表达意愿时生效。

[观点]

一、处理此类争议,各股东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司法和章程。

2. 董事任期届满拟辞去董事长或董事职务,且董事会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召开补选。及时的方式。召开和参加股东大会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的义务。公司及其股东不同意召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先召集股东会和董事会,然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协助变更;

3、在纠纷中,应考虑权责一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董事任期,可连选连选连任。董事会辞职后,原董事在新任董事就任前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可能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董事可以辞去董事职务,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董事辞职的条件,所以董事当然有权辞去董事职务,其辞任自他向公司表达了他的意愿。董事辞职无需公司同意,但须以本人意愿表示。

4.已知无法有效送达的,必要时可考虑采用公告、报纸等方式送达。

地址挂靠·解除公司异常·工商变更

快速加急,高效代办
相关标签: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