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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后土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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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7 1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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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46

内容摘要:2012-06-0519:26:15|类别:公司清算|报告|字号订阅案件起因2011年4月,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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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19:26:15|类别:公司清算|报告|字号订阅

案件起因

2011年4月,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股东张某、李某到当地土地登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2002年办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公司以两人名义出资的份额。土地登记部门在审核提交的材料时发现,2008年,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

封面文件的启示

土地登记部门能否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内部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不同于注销。第二建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法人仍然存在,但已丧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以为第二建设公司使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另一种观点是,在公司尚未清算并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之前,土地登记部门不应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停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终止营业的。原因,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十章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解散的,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及公司终止公告”。 《公司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予以注销;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三年前,公司虽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算,一切经营活动均按法定程序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十章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法》三项:“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评论与分析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分立,因合并、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持有关协议、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权证原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算报告、工商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及公示的证明材料,重点审查其外债是否得到有效处理,再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注册。在工作实践中,过去一贯的行为是t承担债务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主体不复存在,其原有债权债务因主体资格消失。并消失。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丧失作为合法民事主体从事清算范围外民事活动的权利,其民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债务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他们开始思考如何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法律救济,并重新审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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