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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的思考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7 1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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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适用情形变更原则恢复被吊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可行性南通市如皋市工商局张跃印企业年检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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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变更原则

恢复被吊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可行性

南通市如皋市工商局张跃印

企业年检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的年检材料。建立每年定期检查企业登记事项相关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年检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企业在责令期限内不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据此,各级工商部门每年将对成百上千家未经检验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吊销企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诉讼,整个处罚程序结束,处罚决定生效。但在实践中,因不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往往会主动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甚至在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函件。一级机构名称,希望工商部门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困难,从大量裁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因此,工商部门无法完全避免企业在吊销营业执照后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问题。

1、企业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原因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企业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企业擅自变更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导致未能收到工商部门出具的年检期限通知书、拟撤销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疏于申请年检。

2、企业(特别是生产型企业)成立后仍处于筹建阶段,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尚未完全落实。此外,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年检申请被忽视。

3、被撤销的企业名存实亡,但名下仍有土地等资产。如果业务按照吊销营业执照办理土地出让和出让手续,会产生更多的手续费。

4.被撤销的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但其前置许可未在法定年检期内及时换发或换领新许可,未通过年检的。

5、被撤销的企业不再从事一般意义上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部分子公司甚至在谋求上市。这样一来,母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将对子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从以上原因可以看出,这些企业的存在,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就业都有积极的作用。如果工商部门仅仅因为企业年检不及时而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生产经营权,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企业申请恢复营业执照是合理的。

二、从主流观点演化分析恢复营业执照的合理性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确定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法京[2000]24号)中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直至其注销登记,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在,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诉讼活动。”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被吊销后,企业主体资格被剥夺,但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资格的批复》(工商企字[2002]106号)也明确指出:“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灭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灭亡。注销登记的前提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法人资格即告终止;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的企业法人的法律法规,如果被剥夺,法人地位也随之消亡,并由登记机关在企业档案中注明,企业法人已取得许可。撤销不需要申请注销登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工商总局的倾向性观点是,企业法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将随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吊销而消亡。 .

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98号)明确废止工商企业字[2002]2号106号2号文体现了在法律理解上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尊重。

由此,主流观念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达成了共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理论界的普遍看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剥夺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权。法人经营权,不存在剥夺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实质上只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其经营活动仅限于清算活动的范围。这样,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直接导致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因此,理论上,恢复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并非不可能。

三、从情势变更原则探讨恢复营业执照的合法性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处罚较重。 .显然,已依法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恢复相当于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变更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维权程序,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或改变它。二是通过行政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或上级行政机关自愿撤销、变更等方式运作。该制度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非法或明显不当的,具有持续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合法适当的。对于如何纠正不适当或不公正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受法律明文规定的约束,无一例外地坚持“依法行政”的法治形式原则,将难以保证个案的公平合理。如何解决这一僵局,不妨引入情势变更原则,这更能体现私法中的公平合理要求,重新审视新形势对原有行政行为基础的动摇程度,并权衡修改后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影响。本着诚信、公平、合理的理念,判断是否需要变更或撤销原撤销处罚,以确保企业和社会公益的最大化。

一、情势变更原则是公法与私法共同适用的原则

童说,民法上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至履行完成期间,由于不负责任的情况,如果因双方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以致于不公平的受合同原效力继续维持影响的一方,允许该方单方面修改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是涉及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对“严格遵守合同”原则的例外和修正,其作用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自情势变更被立法确认后,其适用范围已经超越了合同领域,情势变更甚至已经超越了私法的范围,渗透到了公法领域。由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来的情势变更原则,如公平、公正、效率等价值,已超出书面上位法理是贯穿法律各个领域的原则。它与公平正义一样,是法律的本质内涵,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什么是对的,必须在所有法律中实现,而不是在所有法律中承认。在这一点上,私法与公法是无法区分的,因而构成了共同的法律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已在现行行政法中有所体现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有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这是行政许可领域的一个例子,在行政机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案件受到侵犯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一般应当撤销的行为,不得因考虑特殊情况而撤销,可以适应其他更合理的处理方式,这也是基于情势变化原则平衡的证据。

由此,笔者可以认为,对未经过年检的企业吊销企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虽然是正确的,但由于事后出现新的原因,继续保持原有效果是不恰当或明显的。 .公平,因此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整改,以确保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按照情况变化的原则复工复产需要澄清的许可证的几个方面

(一)明确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条件

被吊销的企业申请恢复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吊销企业自愿提交恢复营业执照申请;

2.被撤销的企业符合新设和正常经营的法定条件,恢复营业执照不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和国家有关政策;

3、被撤销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资不抵债或高资产负债率;

4、被撤销企业在申请恢复经营资格前信用良好,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5、被撤销的企业未能恢复经营资格,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经济发展;

六、被撤销企业应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二)明确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适用程序

1. 应遵循相同的程序原则

恢复营业执照不是原撤销处罚的后续部分,而是一项独立的新行为,是根据新情况重新判断原处罚的必要性。因此,在恢复营业执照时应采取“同程序”,即原则上应按原撤销程序执行:(1)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备案一个新案件; (二)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应当恢复营业执照的情形; (三)在省级以上媒体或者工商局电子政务网站上发布公告,变更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撤销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变更。有异议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五)给予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年检和罚款; (六)被撤销企业编制年检手续,将处罚信息和年检信息录入经济户籍软件;

2、遵循实质性审查原则

提出企业复工原因、企业登记事项和经营情况、公司的经营情况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等查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严重违法,不适宜继续经营或者有关审批部门请求登记机关撤销经营的依法取得许可,其经营资格不得恢复。同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确认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仍有相当的价值,仍具备经营能力,方可恢复。

3.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严重的法律行为。因此,是否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恢复企业经营资格,应由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不是由某个部门或个人决定。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1、股东意向不完全一致的,不得申请复职。

申请恢复营业执照,应当在全体股东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达成一致。即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不能恢复被撤销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

2、被撤销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不得申请恢复。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企业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恢复经营资格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必须先出具该企业未经债权人清算的证明,并那么工商部门可以判断该企业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给予恢复。

3、加强对被撤销企业救济的日常监管。

自救济之日起二年内,所辖工商分局每年对企业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再次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再次申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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