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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营业执照可以申请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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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6 09: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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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作者:姜峰董某包租房屋作为加工车间。7月初,潘萍进入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董某包办经营场所从事棉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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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峰

董某包租房屋作为加工车间。7月初,潘萍进入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董某包办经营场所从事棉花工作。8月31日,潘平在日常工作中,右手被机器链条挤压意外受伤,董袍将潘平送往前黄镇人民医院进行止血、包扎,并由汽车送往浙江省另一家医院,共住院59天。该伤害结果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1. 案件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袍

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

3.

2. 原告的债权

请求撤销2010年11月11日武进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的决定》[2016]02号文

原告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4. 原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说明再审理由

申请再审的原因:

申请人与潘萍之间只有劳动关系。民事第一号判决。武进区法院于20日作出的第451号判决203生效确认。潘某平于8月31日受伤,武进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第1号判决。2 .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一审法院驳回申请人撤销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也是违法的。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五、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法院驳回了董某撤销no. 1的请求。2武进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等法院再审:

1. 撤销江苏省常州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4号线210号行政判决(2017)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0412号线行政判决(2017)判断;

2. 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的“武仁社工[2016]02号”决定。

法律事实

1、董某包租在吴*区* *村委会* *房屋进行加工性质的车间。

2、7月初,潘萍入董某袍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棉花工作的营业场所。

3日,8月31日,潘平在日常工作中,右手被机械链条意外压伤,被东pao送往前黄镇人民医院进行出血、包扎,并由汽车送往浙江锦云县田氏医院住院,共住院59天。

4、经医院诊断,一平一平,右手捏碎右侧5部分掌骨开放性骨折伴骨缺损,右手2、3科指全动脉破裂,右手2、3科指全神经破裂,右中指屈肌腱断裂(Ⅲ区),手指右拇指小开放性骨折,右食指几乎完全断节,右中指伸肌腱开放性骨折(Ⅱ区)。

5、208日22日,潘萍到武进区人民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武进区人民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的同一天出具了董袍的工伤认定证据通知书,董袍在证明期内未为潘萍提供任何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武进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1日作出武仁社工判【2016】02号关于工伤的决定。

6. 董某袍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判决。

7、原法院还查明,11月17日,潘平曾向武进区人民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决定申请,武进区人民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23日用说明情况的方式说明:“根据潘平提交的现有材料,无法受理决定申请。”

8. 201年13日,武进区法院受理了潘某平诉董某Pao劳动提供人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3年20日作出(2016)苏0412民国初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对董某Pao作出判决赔偿潘某平每笔损失共计 元,扣除董某包已向潘某平垫付 元,还应支付潘某平 元。

7本案关注焦点:武进区人社局【2016】02号判决武进社工案是否合法?

八、分析

一、劳动关系条件下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1、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分为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工作能力是《宪法》赋予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一项权利。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指人的劳动能力问题。只要到了一定的年龄,天生的才能就会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2、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3.在中国,你必须年满16岁才能依法成为一名工人。16岁以下的人被认为是童工。用人单位使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的,属于非法就业。

4.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是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

5. 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是《公司法》条件下的公司。非法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非法人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个体工商户。要成为个体工商户,必须向行政机关登记后,才算合法成立。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等。

8. 在双方都符合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判断劳动关系的本质标准是从属关系。首先说人格服从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制约限制。工人的时间由雇主管理。又说经济跟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必须跟属性。工人们依靠雇主的工资养活自己和家人。

9、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服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董在这种情况下开了一个加工车间。但这名男子并没有申请个体营业执照。因此,这个加工车间不能算是一个个体的经济组织。没有成为雇主的资格。

第二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体资格,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无法确定潘某和董某的加工车间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问题也无关紧要。

第三方面:根据江苏省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按单位登记备案或者按单位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登记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不得为工伤。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确定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分析江苏省人民社会办公室的这一规定,它有一部分是违法的。这是最后一句话。因为它不是工伤认定的对象。因此不存在工伤判断问题。

本案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五人社工判决书【2016】02号工伤认定书》。这一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

第四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按照单位登记备案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单位登记的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单位对职工致残或者近亲属死亡的一次性赔偿,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武进区法院作出了不。451民事判决,根据对潘某与董某Pao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对涉案损害纠纷案件的判决,以及对涉案董某Pao损害赔偿潘某萍案件的判决,该民事判决生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的一方因劳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动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其劳务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武进区人力资好顺佳社会保障局不适宜制定不合理的政策。2 .认定潘某因工负伤,并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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