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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09: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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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终止营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由原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管理费。登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附加信息: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审核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申请,办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监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指导个体工商户协会的工作;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行政权力。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管理、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骗人,走私变卖赃物的;
(二)欺压市场,哄抬价格,强迫买卖的;
(3)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掺杂作假;
(四)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
(五)生产、销售毒品、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销售反动、荒诞、不道德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的;
(七)法律、政策不允许的他生产和经营各种活动。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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