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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营业执照到期可自动注销,个人工商营业执照分为长期和临时两种。个体工商户的长期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四年,营业执照审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按新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论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按照流程办理中,需要手续是一样的,其费用也是一样的,只是有根据和新办的区别(一年)。办理个人长期营业执照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非正常企业经营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非正常经营目录:
(一)未在《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内公布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布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不能通过其注册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取得联系的。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非正常经营清单的,应当作出将该信息列入非正常经营清单的决定,并将该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开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布。列入决定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原因和作出决定的机关。
第六条企业不按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提交的年度报告和发布社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底公众的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决定列入业务异常列表,和公众。
第七条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限期内公开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企业列入非正常经营清单的决定并予以公开。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企业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录的决定,并依法抽查或者根据报告进行核对核实,对隐瞒事实、欺诈行为予以公开。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企业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专函联系企业。企业两次向注册地或者营业场所发送未署名邮件的,视为无法通过注册地或者营业场所取得联系。邮寄间隔不少于15天,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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