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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之前的债务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3 08:42:39

  • 点击数

    835

内容摘要:继承人是否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责任——从个案讨论个体企业的性质这个案子A厂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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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责任

——从个案讨论个体企业的性质

这个案子

A厂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在运营期间,2019年8月1日更换了运营商。前接线员是陈先生,后接线员是王先生。

债权人B公司在2018年与A工厂有业务往来。A工厂得知后,拖欠货款8万元。B公司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厂偿还欠款,陈某承担连带清算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店名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店名为当事人,但同时应注明店名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在本案中,A厂有一个店铺名称,诉讼时注册的经营者为王,因此原告将A列为本案的被告,并注明了当前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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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哪一方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原告认为应由A工厂承担付款责任,由于A工厂更换了操作人员,且案件涉及的业务发生在陈某担任操作人员期间,故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A工厂认为应仅由陈某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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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本案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发现,厘清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厘清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处理此案的关键。

对此,我们认为,应由陈某承担付款责任。的原因是:

第一,从实体法的角度

《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载于《总则》“自然人”一章。其中,《民法典》第54条规定,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经营。个体企业可以采用店名。同时,《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是规则其本身及其在民法中的位置是有关的,它是个体工商户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资格的合法化和商业活动,自然人的工商经营资格确认其在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应当由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具体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受、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实际上都与自然人即其经营者直接相关。甚至可以说,店名或个体商户的名称只是一件很薄的可有可无的“外衣”。

此外,在民事执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店名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店名经营者的财产进行执行。这一规定的精神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事实上,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是一体的。

第二,从程序法的角度

根据上述《民法解释》的规定,当个体工商户卷入诉讼时,名称的存在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由此可见,程序法所体现的理念与实体法是一致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或名称对其诉讼资格影响很小,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实际上与经营者密切相关。

三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新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这个规定其实是禁止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的,即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应当“同生共死”。从规制所体现的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仍然将个体企业及其经营者视为一体。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可能是由于具体实施原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A厂办理了经营者登记,引发了该案件的争议。不过,结合实验室的规定,也可以在经营者变更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即随着经营者的变更,旧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已经注销,新的经营者重新建立了一个新的个体工商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A厂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变更,可以通过注销登记手续,将原债权、债务、负债明确附加到原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身上,不会产生纠纷。

以上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基本等同于经营者个人,个人与工商门在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经营者履行,而在本案例中,由于XXL作为经营者所欠下的债务,因此应由XXL个人承担,与A厂和王某无关。

作者:顾斌;地点: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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