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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14号 关于将《报关单位登记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办字[2018]2018号) 3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收据与“多证合一”改革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申请工商登记时,申请人需同时申请《报关单位登记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要求核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注册,并在海关总署层面与海关总署完成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收到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和企业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可通过中贸“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据情况子系统 发货人备案登记结果。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位登记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需取得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加盖海关章给当地海关。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提交进出口收发货人货物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备案登记申请。相关业务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执行。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咨询海关热线12360或当地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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