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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1 14: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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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在有的出租车公司不经营甚至不经营,同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是收钱,对车主不公平履行“加盟合同”符合出租车公司和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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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的出租车公司不经营甚至不经营,同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是收钱,对车主不公平 履行“加盟合同”符合出租车公司和车主的利益长期以来,很多车主更愿意挣脱“从属”的束缚,成为个体经营者。河南省郑州市出租车车主孙先生就是这种情况。不久前,孙先生因与出租车公司“自断”关系,被公司推上被告席。法庭站在他一边。 44岁的孙先生,今年44岁,多年前在郑州开了出租车。和很多出租车车主一样,他一直很纠结于“加盟”的方式。出租车挂靠经营模式是指在保留出租车产权和经营权的前提下,分别挂靠在本市出租车公司,同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挂靠车辆经营合同》。合同一般规定:出租车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属于车主;的士营运中招致的任何成本及风险均由车主承担;业主每年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公司为业主办理相关操作手续。目前,这种挂靠管理模式运营的出租车70以上在全国大中城市运营。在商业模式上,出租车公司既不投资出租车,也不承担出租车运营风险,而是向车主收取管理费。这一事实引起了大多数车主的不满。 2008年5月14日,孙先生与郑州市一家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合同约定:孙先生将其所有的出租车都挂到公司运营。车辆的产权和使用权管理权属于孙先生,出租车公司拥有车辆使用权和经营权的管理权。双方约定,车辆经营权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5年5月,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至车辆经营权届满。孙先生每月25日至27日向公司支付服务费170元及所收的士及员工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税金及生产成本。 2007年7月25日,郑州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车经营证签章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以实际投资方式购买的车辆,允许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签署个人姓名;个人实际出资买断经营权使用权的,允许在经营权证上签字个人姓名;车辆行驶证和经营人姓名的车辆权利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室公司名称加个人姓名。该车应由原公司经营。这一规定让孙先生有了脱离从业的希望,2007年9月,孙先生先后申领了《驾驶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2008年11月,孙先生向交通管理办公室书面申请换发《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孙先生不服《批复》,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作出行政判决,裁定客运管理所应当重新采取具体行政行为。2010 年 2 月 25 日,孙先生向公安机关出具了保函。郑州市客运管理处表示愿意在原公司经营。同年3月,客运管理处办理“市T孙先生的《axi 营业执照》。一切都准备好了。 2010年5月25日,与郑州一家出租车公司履行了两年“加盟合同”的孙先生,向其所属的出租车公司递交了一份个人陈述性质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本人已取得出租车营业执照,不再隶属于出租车公司经营;之前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不具有实际约束力,即由本人自行解除;本人2010年6月加入出租车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等经济关系;请点击此通知,协助出租车公司在7天内申请城市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孙贤通知发出后的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他没有向公司支付“管理费”。出租车公司“讨回公道” 2012年2月,出租车公司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状称,孙某擅自终止履行合同,截至2010年8月10日,其拖欠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及逾期罚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孙先生经申请批准,取得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因此,孙先生认为,其与出租车公司合作经营的意向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他认为情况发生了变化是有客观事实的。因此,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合同。办案法官特别指出,所谓情势变更,应当是客观障碍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无法克服,从根本上动摇了合同的依据和预定目的。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利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效果。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取得的《出租汽车营业执照》作为其从事城市出租汽车业务的证明,不足以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联营业务”合同基础的丧失。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也不会导致当事人继续不公平地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出租车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出租车公司主张被告孙先生继续履行2008年5月14日的合同,法院认为,自2011年4月合同到期以来,双方是否续约应由法院裁定。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公平的协商和决定的基础上,被告在庭审期间已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再具备履行条件。因此,法院不支持这一主张。孙先生关于“联属”合同已到期终止的说法成立,法院予以受理。法院裁定孙某于2010年5月25日与出租车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孙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款未缴服务费、电台费、送货证明费、滞纳金合计100元;出租车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加盟合同》等诉讼请求均被驳回。链接 2007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出租车公司金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携款出逃被网上通缉。银河公司管理层因拖欠纠纷导致一名司机死亡,涉嫌刑事案件。两家公司的司机先后走上了联合诉讼的道路,并在2007年至2008年间,依法通过法院判决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单飞”成功。 2009年,郑州另一家出租车公司“大众”因经营问题严重,经法院调解终止与该公司的关联合同,取得印有“个人”字样的经营许可证。 , 被协议接受。由客运管理办公室主办。说到“法”,出租车公司经营权的垄断需要打破。出租车挂靠经营的弊端是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挂靠车主与企业利益冲突,相互推诿责任;由于出租车行业隶属于车主,与关联企业的关联松散,导致双方抗风险能力较差。例如,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后,车主往往无力支付,企业因受牵连而被动承担过多风险,最终将矛盾推向社会。有法人认为,现在有些出租车公司不经营甚至不经营,同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是收钱,对车主不公平。有效的办法是让出租车个体独立经营,打破出租车公司经营权的垄断。也有专家建议,应开放出租车行业,使其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 (记者范传贵 通讯员 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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