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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变更后的公司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1 13:56:47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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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检察为民”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行政检察监督助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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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检察为民”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监督助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检察为民”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与人民同行

(第六批)

案例1 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企业恶意取消行政非诉执法追溯治理

[基本案例]

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一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万元,罚款限在两个月内通过“三同时”检查的,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自缴纳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因木业公司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市法院裁定准许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市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 万元。后来法院查明,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批准撤销,市法院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检察院履行职责】

某市检察院认定,木业公司在办案过程中可能被“恶意注销”,导致申请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启动监督程序的权力。

经调查核实,木业公司向江苏省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称,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及未决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清算报告的决议称,股东签名确认,公司清算过程中若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 年 5 月 26 日9月19日,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出具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受过行政处罚和欠债的事实,并恶意办理注销登记。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称公司没有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终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在非诉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依据《关于变更被执行人请示请求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有关规定,虽然木业公司已经被撤销的,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木业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遗留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法院应当通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被执行人,而不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据此,市检察院建议市法院撤销原裁定,通知申请机关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推动行政处罚的实施。 2021年8月24日,某市法院作出回应,受理检察建议,并向申请机关说明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随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法院申请将木业公司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法院已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某市检察院通过走访、调研、判断和数据碰撞发现,逃避行政处罚的企业恶意注销并非个案。检察院结合调研情况,撰写《问题企业“解约换壳”规避处罚》,将基层“放管服”改革“制度措施有待完善”上报当地党委、政府推动全市建立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通过该平台,纠正了12起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的注销。2022年2月,市检察院提请市法院、行政审批局、市场监察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进一步就防止恶意注销企业逃避行政处罚达成共识,并会签工作意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行政的处罚信息和公司注销信息,有效推进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根据申请登记和注销登记,是行政机关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方式。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人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修订了《企业注销登记指引》,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出入境制度更加完善,公司登记注销更加便捷.借助新系统,市场主体进出的系统成本显着降低,同时也为少数企业恶意“注销换壳”、逃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的行政处罚。公司股东隐瞒受过行政处罚并有债务的事实,提供虚假的公司无债务清算报告,恶意申请注销登记,使被执行人丧失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建议行政机关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本人。被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维护行政处罚。可用性和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可视为恶意应用。股东撤销公司而逃避行政处罚义务的法律依据。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已在市场主体登记。记录机构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从源头上提出防止企业恶意注销的对策,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壁垒,解决行政机构的市场监管问题,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公司控制人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未依法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非诉执行案件中终止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批复》(发兴〔2000〕 ] 第 16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陆高发函[1999]62号“关于非诉讼执行案件中法人终止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请求”收到。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将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合并、合并、合营等。仍被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进行审查。

这是重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

5 月 29 日、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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