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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变更公司费用一般多少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9 08:44:49

  • 点击数

    4526

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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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营业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处理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免费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含房屋产权证)的,可凭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使用证明。

(二)住宅所在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宅改建为商业建筑的证明文件,以及《住所(营业场所)》 ) 报名表格”。

1.仅适用于户籍申报制度; 2、申请人签字; ◆如申请的住所为一址多摄的,请提交《一地多摄申请须知》。 ◆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在其他商业主体登记的,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申请集群登记的商业主体,提交《住所托管证》和《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收到原件

收到原件

收到副本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不适用于住所申报制度

2. 办理户籍变更,提交户籍变更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以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如果使用非自有房地产,使用证明是业主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可使用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使用证明。

◆如果您使用酒店或餐厅,使用证明是房间酒店和餐馆的租赁协议和营业执照。

◆使用军用不动产,使用证明为《军用不动产租赁许可证》。

◆挂牌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证明材料的要求超出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任免文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原本的

注册资本变更的报送 ◆主管部门(投资人)为国有企业或法人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主管部门(投资人)为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投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营业期间变更的提交

收到原件

收到原件

1.仅适用于户籍申报制度

2、申请人签字;

3.处理过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登记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在网上服务大厅开立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服务大厅找到相应的事项,根据服务需要提交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如果同时需要纸质材料,可根据提示将纸质材料提交或邮寄至窗口。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并在材料齐全、规定格式后5个工作日内在线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由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在线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申请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获准的,将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和《准予登记变更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

5.取证:应用人们可以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处理状态,并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处理结果。

窗口处理过程

1、取号:申请人从队列中的叫号机获取处理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序号向窗口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核: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对决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和《准予登记变更通知书》 " 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天内;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

5、取证:窗口完成,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证。

特殊链接

没有任何

4. 位置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季华路厅3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6、代加工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手续费

免费

8.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440600 第十七条 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设立或者注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440600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有关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20)

440600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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