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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公司注销可以仲裁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9 08:41:38

  • 点击数

    3624

内容摘要:基本情况:2018年10月,江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A公司向江某支付2017年10月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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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江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 1、A公司向江某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的产假工资差额; 2、A公司向江某支付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 1、A公司向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 2、蒋的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

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通过工商登记核准注销。

江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将A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秦、王某列为被告,请求: 1、两被告共同支付江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2、两被告共同支付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差额;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断:

被告人秦某、王某向江某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被告人秦、王向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

判决理由:

2017年,姜某剖腹产二胎。蒋某声称自己的产假是208天,没有超过相关规定。无论A公司是否与蒋某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均应向蒋某支付产假工资,直至其产假结束。

某公司因公司解散,于2018年1月5日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江某支付部分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江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A公司应当向江某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A公司部分赔偿蒋,还应支付蒋赔偿差额。

蒋提起诉讼时,A公司已被注销,被告人王、秦作为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人对蒋的合格清算义务,也没有告知蒋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和通知时间。江书。一份索赔声明中,两被告在得知蒋与A公司的纠纷仍未决时,作出了“无债”的清偿。两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清算,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分析:

现实中,有些公司可能有一种片面的理解:公司注销了,就不追究,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公司进行了简单的清算,迅速将公司注销。

但从本案可以看出,即使公司被注销,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清算期间未履行符合条件的清算义务,未及时通知债务人申报债权或进行清算期间的申报。虚假承诺导致清算违反法定程序的,构成非法清算。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清算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

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将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告承担责任,往往需要用尽各种方法和手段才能追加。本案因公司被注销,法人主体不存在,股东被列为被告,承担一审清偿责任。

建议:

1、是否取消需要慎重综合考虑;

2.注销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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