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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营业执照能做小吃生意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8 08:46:53

  • 点击数

    5494

内容摘要:在北京开餐饮公司申请食品许可证的流程——冬天来了,炸鸡、薯条、年糕、驴肉卷、火锅、拉丝羊肉、年夜饭、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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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开餐饮公司申请食品许可证的流程——

冬天来了,炸鸡、薯条、年糕、驴肉卷、火锅、拉丝羊肉、年夜饭、晚宴、团建、宴席、奶茶、网红蛋糕、红烧、炒肝、满族和汉宴。

我们吃饭的时候,老板会担心我们。如果我们要做这些美食的生意,我们必须申请营业执照和食品营业执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第684号

现公布《无照无照经营者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7 年 8 月 6 日

无照无照经营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无照经营、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照经营、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或者自用的,依法从事不需要许可的劳务;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不需要许可或者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机制,由有关部门负责负责和协调。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者)商务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作为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责任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举报的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并安排人员接受举报并依法处理。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无照、无照经营行为,坚持查处与引导、惩戒、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指导其依法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处涉嫌无照经营的: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涉嫌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信息;

(三)进入涉嫌无证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涉嫌无照经营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查封扣押。

依法查处涉嫌无照经营,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聘用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经营者明知是无照经营,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仓储、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照、无照经营的,查处部门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阻碍查处部门查处无照、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民国”。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8 月 31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37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于2017年11月7日发布 经日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7 年 11 月 17 日

八。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公告)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药品检验所”改为“省药品检验机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验所”。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可与法人为同一人)

3、房本复印件、租赁合同

4、货架、展示柜

5、仓库

6、方位图、平面图

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 n①可以处理炒菜等热食

②可以处理冷盘等冷食

③可以处理生日蛋糕等蛋糕

④可以处理酒吧、奶茶店等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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