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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商登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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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5 09: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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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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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64 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导演张茂于2020年2月20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发布)

第一条 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缴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的出资额或者实缴股本总额。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时间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使用劳动、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置担保的财产等。投标投资。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地公司)的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股权应当所有权明确、权力完整,可以依法转让。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已经设立质押;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应当申报股权转让。批准但未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与债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二)人民法院批准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应当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批准的和解协议。用于转换公司股权的债权中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应当分割债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出资机构核准。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增加的资本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新股,分别缴纳出资和缴款。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取得股东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算后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股份增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有变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将公司章程备案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并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实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提取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登记的撤销,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公司登记前的登记身份,并予以公告。变更涉及的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2009 年 1 月 14 日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 年 11 月 23 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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