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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家公司公章签合同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5 09: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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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合作指南|作者:李莉这是李莉的博客和合作指南的第653篇最高法院: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公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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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指南 |作者:李莉

这是李莉的博客和合作指南的第653篇

最高法院: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公章可能是假的,合同仍然有效

1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合资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9日,公司注册成立前一周,即2012年4月2日,共创展与友谊煤业签署《协议》,就山西朔州合作开采项目达成一致山阴友亿煤业有限公司协议主要约定:双方同意将采矿方式改为露天开采,友亿煤业将出具文件、资料等。后来,共创与该公司发生纠纷。相关方起诉法院。相关当事人还对该案提出反诉,包括反诉请求,即请求法院认定前述《协议》无效。相关方认为本《协议》无效的原因如下:

协议上的共创展公章不能确定为真品。一审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章鉴定申请书》,要求鉴定本协议中共同制作、开发的公章。 “聘书”。但宫创展并未提供原件,也未向一审法院说明其不提供原件以配合鉴定的原因。因此,宫创展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上述《协议》应无效。共创从来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使设立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合同权利和义务在设立后由公司继承,前提是设立的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共同创造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协议签订时公司尚未成立,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共创用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受挫后,相关受害者诉状上访、围攻普达煤业、围攻赵明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协创展成立后仍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然,共创否认上述说法,认为本协议有效,并陈述了相关事实。

第二

一审法院对《协议》效力的认定: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盖章。共创展成立于2012年4月9日,因此协创展在协议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存疑。因共创展不同意公章鉴定申请,且未提供鉴定所需印模,无法进行鉴定。因此,无法判断共创展览在2012年4月2日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的真伪。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后由公司继承。由于合同双方均未约定加盖公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创展公章的真实性并非事实。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2012年4月2日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善意、充分地履行合同义务。 3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协议》效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以股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中。合同相对人在公司成立后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的公司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共和创展于2012年4月9日成立。在公司成立前,即2012年4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等人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以共和创展之名又一煤业。共创公司成立后,享有并承担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违法。协议签订后,协创展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对方也收取因此,上述约定是双方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另外,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就协议确认共创展公章的真实性,但公章的真伪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故本院一审认定上述协议有效并无不当。普大煤业、赵明认为,上述协议无效,共同创展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

这个最高法院的二审案件,在我看来,有两个看点:

如何确定发起人以设立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当因一方不合作而无法在法庭上确认合同的印章时,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首先,关于第一个观点,即发起人以设立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这涉及到近期司法解释修订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 保荐人以设立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设立后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自身利益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本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新一次司法解释修改未发生变化。

本条的前提是:“发起人以设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设立公司合同”为前提的,适用本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关于这部分,我在前几天分享的笔记中已经详细写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合同效力的认定,而是“合同责任由谁承担”的认定。

原则上,公司成立后,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自身利益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因此,在本次确定中,采用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但是,如前所述,本司法解释并未确定合同的有效与否。这不是确定合同有效性的规则。即使法院判决设立的公司对合同不承担责任,也不代表合同无效。这也是上述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的主要原因。

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事实中,双方实际履行了《协议》,进一步印证了双方的真实意思。

那么,关于公章,为什么当事人拒绝配合公章鉴定,法院认为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呢?

在公章问题上,以前曾有过一些案例的摘录,甚至有假公章的合同也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

现在,在我看来,人民法院在认定公章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时,采取了实体的方式,而不是“盖章、签字”的表面真实性。的。过去,为了提高民事审判效率,一些人民法院倾向于根据公章的真伪直接判断合同的真假。但是,人民法院的通行做法是从实体情况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审查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盖章时。或代理权,以便根据有关代表或代理规则确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7477号批复中提到:“……公司作为个人组织,其含义的表达方式必须由特定自然人签字或者盖章。完成。印章行为的实质是表明行为人从事职务行为,由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签署并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盖章的法律效力不应被削弱,但可以为裁判的思维提供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这一点,即应重点审查盖章人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确定合同。加盖假公章的,也应视为构成授权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通过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对双方约定的《协议》以及《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有比较准确的证明。因此,即使本《协议》的印章或签字有问题,也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协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合同上的公章和签字出现问题时,认定合同效力的做法。 .

建议:

从实务上看,本案所涉争议为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各方一栏中写着是一家没有正式注册的公司。

在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该避免这种操作。

虽然从案情来看,这家公司还没有成立。一周后公司正式成立,然后倒推计算,签订合同时,十之八九是公司名称查询完成,公司设立申请已成功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但是,对于合同的另一方面,接受对方使用未注册公司作为合同标的,给自己增加了不必要的风险。

之所以增加不必要的风险,是因为公司的设立还是存在的。有失败的可能。一旦公司设立失败,依法可以向所有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但需要单独调查所有发起人的信息,非常麻烦。

因此,如果对方想要使用如果是非法人公司和你签订合同,那么我强烈建议你和对方商量,直接以发起人的名好顺佳你签订合同,然后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是为了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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