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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公司注销咋处理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5 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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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商报本报记者李峰北京报道昊诚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手续越来越方便快捷,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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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

本报记者李峰北京报道

昊诚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手续越来越方便快捷,这也是少数人的机会企业恶意“注销”“换壳”逃避处罚提供了“机会”。不久前,江苏省一家木业公司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在不缴纳行政罚款的情况下偷偷注销了该公司。

本案企业“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法检察监督案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检察与人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前几天检察院。

《》记者了解到,此类问题企业为逃避处罚而“注销、更换”的现象并非孤例。针对此类现象,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纠正此类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注销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这批案件,通过行政检察监督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院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以办理个案为抓手,充分发挥检察办案一体化优势,推动解决行政监察机关不依法行事等问题。检察建议、会签文件等,从源头上堵住监管漏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记者了解到,2021年3月,某市检察院检察机关走访该市生态环境局,发现个别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在被强制执行前撤销企业逃避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有效。法律文件执行困难,依职权监督。

案件回顾显示,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辖内一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管辖权。 :罚款 万元,责令两个月内通过“三同时”检查,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罚款的,按日罚款罚款金额的3。支付。

因木业公司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法院裁定准许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市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 万元。但法院在准备执行时发现,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批准撤销。因被终止执行的法人缺乏法律依据,市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执行申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某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导致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驳回,并启动监督程序是依职权发起的。

经调查核实,木业公司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所提供的清算报告称,该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及未决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清算报告的决议称,股东签名确认,公司清算过程中若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出具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和有债务的事实,提供虚假清算报告该公司没有债务。 ,处理恶意注销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木业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遗留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法院应当通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被执行人,而不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此,市检察院建议市法院撤销原裁定,通知申请机关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推动行政处罚的实施。 2021年8月24日,某市法院作出回应,受理检察建议,并向申请机关说明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法院申请变更某木业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法院已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司注册、注销更加便捷。借助新制度,市场主体进出的系统成本大幅降低,也为少数企业恶意“注销换壳”、逃避行政处罚提供了“机会”。

某市检察院通过走访、判断、数据碰撞等方式发现,逃避行政处罚的企业恶意注销并非个案。检察院结合调研情况,为逃避处罚写了《问题企业“解约换壳”》,将基层“放管服”改革“制度措施有待完善”上报当地党委与政府推动建立全市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通过该平台纠正了12起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的注销行为。

“过去,个别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直接注销,一旦关闭,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建立这样的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防止处罚决定变成死板。”信,使行政执法更加有效。它具有公信力。”张家港市人大代表、苏州市张家港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执法局信访中队队长黄晓波说。

2022年2月,某市检察院邀请市法院、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会签关于防止恶意注销企业逃避行政处罚的工作意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与公司注销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有效推进源头治理。

就本案的典型意义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并有债务的事实,以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恶意申请注销登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建议行政机关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本人。被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维护行政处罚。有效性和定时。

最高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存在信息壁垒,提出从源头杜绝公司恶意注销登记的对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壁垒,解决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难题,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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