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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私盖公章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5 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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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宋晓雪于2013年9月25日加入北京万斯公司,担任销售员。2019年2月1日,宋晓雪未经公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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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雪于2013年9月25日加入北京万斯公司,担任销售员。

2019年2月1日,宋晓雪未经公司批准加盖公司公章。监控录像显示,宋晓雪进入屋内,在抽屉里找到了公章,然后从衣服口袋里取出了材料。视频中,宋晓雪盖章时背对着监控摄像头。从视频中看不出宋小雪盖了公章是什么材料,也无法确认到底盖了多少个印章。

2019年2月12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

”宋晓雪女士:鉴于您在公司任职,2019年2月1日未经公司许可,盗用公章私藏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相关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对公司的影响和不良后果。现公司已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作出免职决定。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9年2月15日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同时,本公司保留追究您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五、一般介绍信及身份证明经部门领导和人事部审核后,方可加盖公章备查;六、销售部合同及资质必须由营业部内部人员盖章,一般业务人员不使用公章 8、所有使用公章的人员必须在盖章后在公章登记簿上签字,签字内容包括:时间、用途、姓名、所用公章名称等"

《员工手册管理系统(补充)版)》,附签名页有宋晓雪签名。该制度第九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不经通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一)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财务或公司财产安全。(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5)违法或严重违规。

2019年2月18日,宋晓雪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4431。2元。

2019年5月22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向宋晓雪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54, 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系公司单方面制作,视频无法证明宋晓雪在任何材料上盖章,公司开除违法

一审期间,宋晓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下证据:

1、授权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宋晓雪盖章的文件是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是为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而盖章的。 2.宋晓雪与梁某的聊天记录,时间为2019年2月1日下午13时18分,内容为宋晓雪给梁某发了一封加盖公章和身份证照片的委托书,宋小雪:“梁先生委托的身份证没有盖章,我发给你的,你看看。”梁:“收到。”

公司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宋晓雪盗取的文件是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发现公司声称宋晓雪盗用公章后,梁问他,他谎称授权书附上的身份证没有盖章,还有两份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和复印件的身份证被送到了梁。

法院认为,根据视频和宋晓雪的供述,宋晓雪未经登记持有的材料确实有加盖公章的行为。公司以宋晓雪私下加盖公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宋晓雪的劳动合同。无论撤销是否合法,法院认为:

一、本公司提供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属于本公司所有。它是由公司单方面生产的。公司提供的见证人为公司员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管理制度(补充版)》中所列的公司规章制度不包括“使用官方海豹”。管理制度》,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确实存在,并已告知宋晓雪,因此公司主张宋晓雪盖章不成立。法院驳回了违反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

其次,从公司提供的视频中,只能看到宋晓雪在一张纸上盖章,但不能证明他盖章的材料是什么,也不能证明该章是为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危及公司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晓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与宋晓雪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司应当向宋晓雪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元。

公司诉求:公章是公司权利义务的象征。宋晓雪私加盖公章,公司解聘合法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宋晓雪不同意公司,私自在他制作的文件上盖上公司公章,而公章是公司权利和义务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宋晓雪无法证明自己私下加盖公章的行为合法合规,也无法证明是为了公司利益。公司将宋晓雪摘牌。这样做的理由是充分的,程序是合法的。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但一审判决认定,该员工私加盖公章不符合社会提倡的价值观。

二审判决:宋晓雪擅自加盖公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开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分析判断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上规定是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即使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使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单位印章,是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曾向宋晓雪宣布培训,但公司采取了《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在管理上有缺陷,但公章是法人的象征,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作为一个工作了十多年的劳动者,宋小雪应该知道并遵守这个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在事实方面,宋晓雪于2019年2月1日有未经批准的公章,也没有进行公章使用登记,也没有如实告知公章所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他来这个房间的真正目的。因此,宋晓雪应对上述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四、虽然宋晓雪声称自己在履行工作职责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但宋晓雪和上级梁某的相关聊天却是在加盖公章之后发生的,而聊天内容无法证实宋晓雪上述行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也没有证据表明宋晓雪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属实卡片。因此,宋晓雪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履行职责的相关主张不予受理。

5、宋晓雪还称,该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在该员工未获批准加盖公章且无法确定其加盖公章的材料的情况下,认定该行为的性质不应当依据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失是条件。因此,宋晓雪擅自加盖公章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

综合以上分析判断,宋晓雪擅自加盖公章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其行为违法。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因此,公司以宋晓雪盗用公章为由,于2019年2月12日与宋晓雪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宋晓雪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申请再审:二审判决有误,我加盖公章,领导知情

宋晓雪申请再审,称本案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规定。我提交了与直属领导的聊天截图,很明显我在身份证上盖了章,领导明确回复“收到”,证明领导知道此事,并没有得到领导批准.公司没有关于业务员使用公章的相关规定和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属于公司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明确表示未对员工和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未公示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二审有误。

高院裁定:没有证据证明宋晓雪加盖公章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公司解雇是合法的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使用管理。 ,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人不得使用单位印章,这是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宋晓雪于2019年2月1日有未经批准的公章,未登记使用公章。宋晓雪称,她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但宋晓雪和上级梁某的相关聊天是在加盖公章之后发生的,聊天无法确认宋小雪加盖了公章。行为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证据表明宋晓雪确实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盖了公章。

在员工未经批准加盖公章且无法确定加盖公章的材料的情况下,不应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条件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宋小雪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加盖公章。他的行为是擅自使用公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19年2月12日,公司以宋晓雪盗用公章私藏为由与宋晓雪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法定终止。公司无需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宋晓雪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根据本案证据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高院裁定:驳回宋晓雪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京民申第3874号(当事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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