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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中的公司会被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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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5 0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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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前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的对外负债。这两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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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的对外负债。这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利用公司独立性,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但是,注销没有清算的公司或注销有虚假清算报告的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原则上,在公司不存在外债问题的情况下,此类非法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是相对可控的。但是,如果公司仍有未清偿债务,股东仍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债务进行连带清偿。责任。

情况如下:

案例名称:林X1、林X2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对公司债务1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民申字916号

判断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法清算,是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侵犯。滥用责任既不能产生免除债务人公司部分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也不能使股东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其非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若发生非法清算,股东也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概要

1、林一、林二为夫妻,均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股东。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林1,永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林2。2004年、202006年,法院作出两项民事判决,裁定债务人康裕公司偿还烟台银行所欠的600万元和800万元,担保人永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生效后,因康宇公司、永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于2007年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3、2011年11月15日,康宇公司、永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康裕公司和永恩公司清算组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012年1月12日和1月16日,两家公司清算组形成两份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均表示“已完成债务清偿”。

4、烟台银行得知康裕公司和永恩公司被注销后,立即起诉被告林一、林二,要求其承担偿还两家公司所承担债务的责任。

5、一审:烟台中院认为,林一、林二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林一、林二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二审:林一、林二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两人的清算行为造成烟台银行的损失,不承担还款责任。山东高院认为,两被告虚假清算导致康裕公司和永恩公司的登记被注销,不符合注销条件,银行有权要求第二公司清偿债务在任何时候都被打败了,两个被告应该对所有的债务负责。 .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一、林二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 1、林一、林二的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

2、申请人林一、林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

法院的判决

针对上述两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林1,林2是否侵犯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公司因破产以外的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活动。申请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据此,本案申请人林一、林二作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过程中,明知两家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涉案烟台银行的债权,既没有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法律。相反,他们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欺骗了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应当依法认定为故意侵权。

二是关于林一、林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债权人烟台银行因偿债主体被取消而无法主张债权。因此,原判将申请人非法清算给烟台银行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债权的全部本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企业无力偿债时,通过依法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保证债权人在公司全部财产得到公平补偿的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救济。本次破产豁免的法律后果不仅在法律上免除了债务人企业无法偿还的部分债务,而且切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林一、林二的非法清算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均不能使债务人康裕公司、永恩公司免于追究。清算部分。同时,作为股东的林X1、林X2不再受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公司的债务。”据此,申请人林一、林二也应对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公司注销的法律风险提示:

从以上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公司股东,特别提醒:

1。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第(四)、(五)项解散,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清算后公司设立完毕,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并公告终止。公司。”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前置程序。公司依法清算后,有两个结果:一是清算后净资产不为负,清偿全部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可依法分配,注销公司;另一个是破产。对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注销登记日趋简化,但作为公司股东,您应该牢记,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前置程序。公司,否则您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的债务负责。

2、清算未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但仍有不少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根本不进行清算,或者利用虚假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更有什者,如果清算义务人仍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撤销公司,即使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并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也是违法清算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取消而不能主张债权。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清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如有未尽事宜,股东愿意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登记机关,债权人主张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清算报告中,作为债权人,仍可按照股东承诺追偿。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未清算的,法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为民事案件被执行人,股东非法撤销公司的,执行申请人可以《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补充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是被限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或者增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全体股东需要清偿债务由公司执行的,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公司被认定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如利用虚假清算报告取消清算,公司将构成滥用公司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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