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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公章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4 10: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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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与市场部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作职能不同。两人处于从属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销售。客服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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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与市场部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作职能不同。两人处于从属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销售。客服等功能。一是保险公司分公司为二级机构,中央分公司为三级机构,分公司和营销服务部为四级机构。二、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步骤。 (一)筹建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立分公司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及市场分析) ,以及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的分公司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必须按照《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说明情况; 7、申请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 拟设机构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电子登记表)教育学信网,无原学位或教育部学信网。 9.拟设机构所在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的运作情况说明,以及 10.筹备建立电子机构数据客户;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目录逐一加盖公章,每份材料加盖缝合印章) ; 系统类别可以光盘形式提交,如果材料中有重复材料,应在其上署名“已核实且原件正确”,盖章申请人的公章。 ) (二) 设立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的发展规划;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省级分公司不在该类别下分类监管。 (四)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 (五)申请人有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公司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当地省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已开业三个月。在省级分支机构所在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条件的筹建负责人。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省级分公司拟设立机构所属机构有后两项 (二)申请人或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接受金融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的; (三)拟设机构所在地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受过保险行政处罚的支行有3个以上;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6个月内受过保险行政处罚的。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时,拟设立的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机构所在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过期限的; (二)没有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 (3) 连续三个月以上自行停业。 (四)存在尚未整改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五)最近一年内已撤销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六)同一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变更营业地点 (七)最近六个月内,有50人以上的团访、投诉,或100人以上的异常集中退保;影响比较严重;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四、《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内部控制不健全之一的,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不予批准: 1)未设立分支机构 完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行(邮政)保险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处罚机制的。 5.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部、营销服务部不再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筹建申请。七、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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