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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营业执照监督人是干嘛的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3 09: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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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询问】【询问】个别诊所需要营业执照吗?市监管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个别诊所需要营业执照吗?市监管部门能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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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

【询问】

个别诊所需要营业执照吗?市监管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

个别诊所需要营业执照吗?市监管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

【参考意见】

【参考意见】

2000年以前,诊所等医疗机构没有营业执照,因为当时国家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定位都是“非营利”和“非营利”。

2000年以前,诊所等医疗机构没有营业执照,因为当时国家将所有医疗机构定位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2000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其中明确指出:“建立新的医疗体制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此后,“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营业执照的要求就确立了。

2000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其中明确指出:“建立新的医疗体制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此后,“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营业执照的要求就确立了。

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2000年7月18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城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发〔2000〕233号),进一步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向行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和商务管理和税务。”

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2000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城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进一步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0年11月4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城市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条例》(卫医发[发〔2000〕385号)重申:“医疗机构经批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工商、税务等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有关登记手续由有关部门办理。”

2000年11月4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联合发布了《城市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条例》(医疗机构)发[2000]385号),重申:“经批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向工商、税务、行政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007年6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个体诊所注册管理和个体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革字[2007]123号)中明确指出: “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取得有关批准文件,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职责分工。查处,严惩。”

2007年6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个体诊所注册管理和个体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革字[2007]123号)中明确指出:“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准文件后办理工商登记。对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

2019年5月27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国微办老龄发[2019]17号)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内部养老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区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向依法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 “”申请新设医疗养老机构的申请人,即同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 、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和规模。提交申请表。 "

2019年5月27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国微办老发[2019]17号)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力量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内部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向依法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申请人申请新设医疗养老机构,即同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和性质。、规模向卫生、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应该说,在上述文件陆续出台后,“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已成为共识。

应该说,在上述文件陆续发布后,“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成为共识。

关于市监管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由于诊所的执业必须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需要许可的活动,根据《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 .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诊所是“无照经营”还是“无照无照”,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设备,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那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取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受到卫生、家庭处罚的擅自执业的规划管理部门;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三)擅自执业的时间在(四)对患者造成伤害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欺骗患者的; (六)以行医名义骗取患者财物的;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关于市监管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由于诊所执业必须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受理,根据《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n 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无论诊所是“无照经营”还是“无照无照”,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擅自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材,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违规行为。收入、药品、设备,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取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受到卫生、家庭处罚的擅自执业的规划管理部门; (二)擅自执业的人是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四)对患者造成伤害的; (5)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欺骗患者; (六)以行医名义骗取患者财物的; (七)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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