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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0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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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粮食收购业务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提交个人登记申请申请人签字的工商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书。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向当事人出具批准通知书,并发给当事人营业执照通知发出后10日内。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族企业,申请人为家族成员中经营者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登记机关登记;商业登记。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通知书,并于10日内发给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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