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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过程中被告分公司注销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1 16:15:01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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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不久前,我有幸办理了一起杭州公司起诉深圳公司承包合同的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的股东并不打算披露深圳公司已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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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有幸办理了一起杭州公司起诉深圳公司承包合同的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的股东并不打算披露深圳公司已经注销。这一信息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主题和诉讼程序的变化。经过深入研究,本文形成了诉讼过程中公司撤销的处理思路,其中一些内容可能需要实践验证。

一、公司被撤销的直接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终止。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由此,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消灭,公司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中止诉讼。因此,诉讼中公司撤销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中止诉讼。

2如何确定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终止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复诉的关键前提是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受让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需要进行清算。因此,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权利的处理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接受人的认定。

1. 公司依法清算后,应当注销

公司作为原告撤销的,清算报告划分所涉债权权属的,按照清算报告中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清算报告未划分所涉债权的,公司全体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被撤销前作为被告的公司被依法清算的,股东已经处理了所有已知债务。但如果公司清算,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的,可以约定确定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在实践中,即使没有达成和解,公司全体股东也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债务分担协议对权利人不具有约束力。

2.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被撤销的

(1)原告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被撤销

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撤销后自然属于公司股东。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承人参与诉讼。

(二)被告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被撤销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况。二是不清即注销,导致清算;三是虽然不清算,但股东或第三方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在这三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主体和责任形式不尽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3恢复后的诉讼程序

1. 恢复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公司终止后,确定权利义务人的,可以恢复诉讼。中止诉讼的命令不必撤销。人民法院通知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准许继续诉讼的,中止诉讼的裁定无效。

2. 改变当事人

在一审程序中,从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好顺佳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的变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原告公司撤销的,无论清算是否合法,由于不涉及外部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根据其权限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直接裁定变更当事人。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最好是将公司变更为全体股东的公司继续诉讼。

(二)被告公司在撤销前与原告协商并就受理债务达成共识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的债务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人变更协议约定的,根据权利人的权限或者当事人的适用,直接裁定为当事人。

(三)被告公司明知债务而注销的,不得依法清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但从权利人的法律关系来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对股东的规定,实际控制人的诉讼请求权不是中止诉讼的继承权,而是一种基于新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诉讼,告知原告单独起诉。

在第二审中,对于上述第一、二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通知注销登记公司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续审理。完成的操作绑定后续的参与者。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法院可以发回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第三种情况,除被剥离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承担债务无异议外,人民法院只能发回再审,以保障其对依法清算不成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抗诉权。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公司撤销案件应根据上述分析,根据审判程序是一审还是二审进行处理。

3.变更后,当事人不愿参加诉讼的

具有原告身份的当事人,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得增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应当增加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也不愿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可以加为共同原告,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作为被告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群众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公司在诉讼中被撤销是法律事实的重大变化,会引起诉讼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执行程序。因此,原告和被告都要高度重视这一点,防止他人恶意隐瞒公司被撤销的重要事实,拖延诉讼,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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