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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妨碍诉讼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1 16:05:33

  • 点击数

    2408

内容摘要:恶意注销公司阻挠法院审理,将受到处罚!某电气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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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阻挠法院审理,将受到处罚!

某电气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消除民事责任的影响,其上诉,企图“本、育”先“诱骗”将公司转变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刑事案件和沉默撤销公司后,认为你可以“可能”,就是这样。但现实并没有那么“美好”。

今天,好顺佳会告诉大家,诉讼要讲诚信,否则以后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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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声称B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其主张的事实,责令B公司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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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束后,B公司提出了上诉,黄某和郑某(夫妇)将所有股份转让给了当时90岁的俞炳旭。并向天津a区市场质监局提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原法定代表人钟某变更为刘某,公司类型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也由黄某、钟某变更为刘某。

在二审中,B公司做出了股东决策:决定取消公司; . 成立清算组,成员为刘某和黄某,刘某是清算组负责人。清算报告称“至2018年,公司成立于3月207日,实现利润为4万元,债务为2万元”,货币资金,且账目、存货、固定资产均为零元,清算结果显示“清算组已通知债权人,并对所欠债务进行清理,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保险,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所有股东对任何未完成的业务负责。”随后,天津市某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核准注销登记的通知》,决定对B公司予以注销登记。

法国人早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或者被统计、责令保管的财产,或者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惩罚之剑

A公司在二审中得知B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B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法院根据B公司注销登记的权属情况查清,经一审法院确认判决后,B公司一方面向二审法院上诉,另一方面原股东黄某、钟某以完全所有权至90岁高龄的柳某,将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黄某、刘某以成立清算组为由对B公司进行清算,最后申请注销登记。黄某参与了公司的清算工作,并在未通知二审法院和案件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下,签署了对清算结果中所述“债权债务已经清偿”的确认书。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发起人股东黄某、钟某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二审案件该经理为逃避法律义务,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阻碍了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黄某、钟某作出5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并以2019年1月10日前支付为限。

由于黄某、钟某未如期缴纳罚款,案件被移送执行,市高院执行委员会及时依法向黄某、钟某发出执行通知,并通过电话明确告知二人被执行人:如逃避执行,法院将纳入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与此同时,二人因受到启智教育而被处决,萧氏动情。黄某、钟某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多好的一句话啊

司法处罚是人民法院打击不诚实诉讼和司法妨碍行为的直接手段,可以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有效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继续依法严惩不诚实诉讼和司法妨碍行为,对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的,向社会公开揭发,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规范和引导作用。

作者李广江刘伟超

制作|张伟

|余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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