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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9 16:45:16

  • 点击数

    5779

内容摘要:关于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综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或者因其他解散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关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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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或者因其他解散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关闭业务的,其股东、投资者或者主管机关应当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使被执行人无财产留下或者所留下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股东、投资者或者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申请。

2. 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没有法定继承人、又不能依法变更新的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终止执行”的方式审结案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终止执行”方式了结案件:

(一)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销执行申请的;

(二)签署文书被撤销的;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人承担义务;

(四)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权利的人死亡的;

(五)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因经济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停业、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执行,无义务继承人,不得依法变更新的执行人;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免除罚款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被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升格执行的;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责令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委托执行手续,并收到被委托法院立案通知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止执行的,应当作出命令并送达当事人。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应当在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得以非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3指导性案例:上海存良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志东、王伟明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2012年9月18日发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应当在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得以非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公司案件审理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52号)

19. 公司被人民法院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之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后,当事人就公司存续达成和解协议的除外。

5. 支付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除支付人提供适当担保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在精神上,命令付款期限到期或到期在加速的步伐。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2009]40号)

17、在目前的情况下,为督促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诚信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已履行全部交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价款尚未到期,有确切证据表明付款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付款人取消的,被有关部门注销的,处于封闭状态的,或者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或者有商业信誉损失的,付款人以自己的行为,有其他情形的,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精神,裁定付款期限届满或者加快付款期限。

被执行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在被执行人申请清算或者审计并提前支付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六、《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算执行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发[2009]15号)

3.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清算或者审计并提前支付相关费用后,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7.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注销登记,企业法人仍视为存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企业法人下落不明,又无法通知参加诉讼的,将债权人处以绞刑被告起诉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设立单位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投资不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的,设立单位仅作为企业的清算人参与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地位的批复(2000年1月29日发[2000]24号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收到贵院的《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地位的请示》。经过研究,回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对违法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清算。企业清算完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消灭。因此,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后直至注销登记,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在,可以拥有诉讼活动的名义。企业法人成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设立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投资不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的,设立单位仅作为企业的清算人参与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你院子里涉及到的问题,请求指示可以参考上述精神来处理。

这种化合物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地位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一、本案基本事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两起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的相同性质的问题作出指示。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城市支行诉辽宁宝恒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宝恒集团)、沈阳沈阳电器厂(以下简称沈阳)等六名被告人在借款合同拖欠纠纷案件中,沈阳沈阳沈阳电器厂为宝恒集团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1995年10月6日,沈阳市东陵工商局因未按规定参加贷款发放年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沈阳空气厂仍在借款延期合同的担保栏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并出具了联署书。保证的承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沈阳空气厂一直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

第二宗案件简述:在大连大连海事法院利丰、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丰)与大连工业航运公司的纠纷二审期间,利丰于1999年6月21日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2年未参加的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大连三智广告公司早在1998年9月28日就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3年未参加年检为由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确定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在经济审判中具有普遍意义。但是,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因此,据悉,该公司正在寻求指示。

寻求建议

其中第一起案件的被告深港工厂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认定写了两份不同的意见书,即一种意见书,由于深港工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已丧失参加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增加监事(创业)单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另一种意见是,沈阳航空厂虽然已经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处罚,与企业自己申请注销、停业是不同的。另外,单位公章和沈阳空气厂法定代表人的公章尚未收缴,沈阳空气厂愿意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法律尚未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因此,简单地宣布沈阳航空厂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空调设备既然参与了诉讼,就应该承认其存在,依法判决其民事责任。

现在我请求指示,请回复。

民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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