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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供电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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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9 16: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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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大董公司”执行董事落选后盖公章6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返回期限6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型公司纠纷案件。聊城大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董公司)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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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董公司”执行董事落选后盖公章6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返回期限6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型公司纠纷案件。聊城大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董公司)执行董事邓某在任职期满后,拒绝将公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交给新当选的执行董事李某,被另外两名股东起诉。法院命令邓某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被移交。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并将公章等相关业务手续移交给原告。2002年4月17日,由股东邓某、李某发起成立东方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自然股东邓某用货币资本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50元,自然股东李某用货币资本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50元。公司章程第15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万元为一票表决权”。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可再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2002年4月18日,东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邓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李为公司监事会成员。2004年2月20日,东方公司吸收曹为股东,曹出资25万元。至此,大东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75万元,三名股东各账户为注册资本。2004年4月29日,原告曹某、李某分别增资30万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万元,其中原告二人各记帐,被告邓某记帐。4月18日,大董公司执行董事邓届满。同日,原告李某委托其代理人送达被告邓某的《通知》,通知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在东城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大会,并由聊城东昌府公证处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 5月4日上午9时,东方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曹、李委托代理人张某出席会议,股东邓某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选举李某为大东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二原告为方便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多次向被告人索要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但被告人未交付。原告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向聊城市东长府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立即交付大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行政章、财务章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5月4日,大东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二是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公司相关文件是否应当支持。关于焦点1,法院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以对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依照法律规定的表决办法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4月18日,大董公司首任执行董事邓某的任期已经届满,但由于被告邓某怠于履行执行董事职责,在其任期届满前未能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执行董事,已使公司处于无法确定代表人的状态。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可以由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的董事作出决议,或者由出资最多、表决权最大的股东召集、主持的会议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作出决议。”案例二是占公司注册资本最多、表决权最多的原告对,不履行义务的,在期限届满后不能履行义务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没有,而股东会召开的法定程序,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于5月4日到来,因此法院认定该股东会的决议为合法有效。焦点二,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印章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往来的重要凭证。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此类证书的保管方式,但赋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全面管理权,包括决定企业相关证书的管理方式的权利。原法定代表人邓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期限届满,也失去继续持有、主导相关文件的法律依据。作为东方公司新任执行董事李某对公司相关文件的保管方式当然享有决定权。被告邓某不履行交付相关文件的义务,致使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损害公司利益并侵害其他股东权益,2原告有权提起派生诉讼。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为大东公司合格股东,大东公司股东会5月4日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邓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已届满,在股东大会选举中落选,丧失继续持有、主导相关业务程序的法律依据,应将公司的相关文件送交原告并由新法定代表人确定管理和使用方法。因此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邓某拒绝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被驳回,判决维持原判。谁是海豹的奴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员刘俊海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修改了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使董事会中的“宫廷政变”更多越来越频繁,和老主席“复辟”的几率越来越小。从整体上看,在董事会中引入竞争机制,体现了进化论思想下的全能、非全能,也体现了公司及其股东依法选择自己的经营者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公司和全体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但仍有不少老董事长绞尽脑汁抗拒,甚至把公司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发票等公司证照全部拿回家。新董事长上任后才意识到,没有公章的结果是经营管理陷入瘫痪。新董事长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起诉老董事长。但很快他就陷入了法律的困境。法院往往不会对新主席提起诉讼。原因很简单:“你的民事诉状的最后一页少了一些东西。”“少了什么?”新主席感到困惑不解。“没有公章,”法官回答说。“但我首先要的是公章。”“那请出示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不能出示,我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是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出示税务登记证也可以。”“不能出示,我的第三个诉讼请求是要税务登记证。”“没有公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法院不能立案。事实上,你最好不要立案。否则,今天法院刚给你一个案子,明天老主席可能就拿着公章撤回申请撤回了。法庭肯定会允许他撤诉,一半的费用将归老主席所有。你起诉一次,他撤回一次,还赚一半费”。新主席恍然大悟,很快打消了起诉的念头。经过再三考虑,新主席再次把他的案子告上法庭。法院让他们去公安局,由公安局为自己刻下公章出具证明。但是公安局求信董事长出具了介绍信。“你的介绍信上没有盖公章。这是一封什么样的介绍信?”“我呢?”你去工商局重新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看执照给你开证。“新董事长到工商局去为公司申请新的营业执照。但该局还需要新主席的介绍信。“你的介绍信上没有盖公章。这是一封什么样的介绍信?”“我呢?”你去公安局重新申请刻公章,我看到封面有公章的介绍信给你重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自那以来,老董事长的挽留对于公司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策略确实非常有效。这一策略不仅难倒了新任主席,还难倒了法院、公安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这样的法律问题,新旧公司法都没有规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是诉诸法理学。【法律】从法律上讲,董事会决定选举新董事长,解聘老董事长,即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新董事长开始担任公司董事长,老董事长不再是公司董事长。也就是说,在公司与董事长的法律关系中,老董事长不再具有董事长资格,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继续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由于公司新董事长经董事会决议选举为董事长,即开始具有公司董事长的法律地位,因此新董事长无需加盖公司印章证明其董事长身份的合法性。公章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董事长权威的象征。但是,人们也不应该过于迷信公章。毕竟,公章只是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但是手段不是目的,客体也不是主体。不能把公司和董事长变成公章的奴隶。[意大利]法律界和经济界对公章的痴迷并非偶然。从文化的角度来看,这和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帝王一样根深蒂固的文化的影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封建王朝的皇帝死后,经常会有小皇帝拿着印章来维护自己继承皇位的合法性。这种封建思想在文明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成为不可想象和不相容的。现代企业法制文明所看重的不是一张小小的印章,而是董事会的法制化内容和严格的程序。经当选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授权,新董事长可以合法地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老董事长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其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人民法院对新任董事长代表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积极登记。为使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法具有向第三方公开披露的法律效力,防止被免去董事长职务的老董事长冒充公司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危及交易安全,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004年12月18日国务院重新印发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因此,新任董事长也可以携带董事会决议选举自己为董事长,并请求工商局变更其公司董事长登记。一种观点认为,新任董事长的法律地位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它是有争议的。众所周知,新董事长经董事会决议选举为董事长时已开始具有公司董事长的法律身份,老董事长经董事会决议解职时丧失董事长的法律身份,但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不丧失董事长的法律身份。而且,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的请求,依法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非行政许可行为,不过是变更公司向社会公开行政登记和公示的行为。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本着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精神,及时为公司及其新任董事长提供变更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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