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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公告
83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方:淄博格林溶解矿泉水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附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示2019年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233号)和《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业条例字(2016)97号)的要求,清理后,发现当事人在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其税务信息经税务部门核实为注销、非常态户或未办理税务登记,属于长期未关闭企业清理范围。
为了查明真相,批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税务机关核实当事人税务信息被注销、非正常户籍或未办理税务登记。此外,通过实地考察发现,登记所在地或营业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开业6个月以上或者开业后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支持:
1. 党的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党的主体资格。
2. 年度报告基本情况两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的。
3.博山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税务信息被注销、异常或者未登记。
4、抽查表1、证明通过登记的居住地或营业场所不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自行停业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74条第(5)项(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送达各方有关法律文书的方式为:在博山市人民政府公告栏上公告,在博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自《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博时肇州肇字[2020]25-109)发布之日起法定期限内,85名当事人中有2人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余当事人未陈述、未提出抗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馀83户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登记住所、营业场所联系不到当事人,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
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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