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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后解散公司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9 16:43:42

  • 点击数

    5779

内容摘要:一、公司的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司未依法清算,出具虚假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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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解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司未依法清算,出具虚假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注销,导致清算;三是虽然未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在这三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如果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撤销表明不存在,即使找到法人,其法人也不承担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解散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清算注销前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有关诉讼活动。企业未依法清算被撤销的,由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企业法人出资继续进行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清算撤销前,以企业法为当事人;不依法清算撤销的,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在公司被注销之前,清算是财产必须清算的法律程序。自行终止不经清算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的性质不同,其清算方式也不同。如公司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的非破产清算(指公司自愿解散或者依法被责令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 企业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者第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对企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债权人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以被告的身份向清算主体或者第三人作出承诺,要求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2. 未经清算注销的,第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中承担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承诺履行债务的清算主体或者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指侵害原告利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未清算的,在债权债务核实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被撤销

股东出资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行使诉讼权利,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当然,如果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债权人与公司对债权仍有争议的,清算组应当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债权确认后进行申报,并参与清算分配。股东虚假出资的,可以在虚假出资范围内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律原因之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权债务。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后,相关部门仍需取消。

注:作者是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21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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